按照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规定,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的各阶段和各个环节,都应当依法制作工作性法律文书。比如:交警指挥中心接到交巡警报案,通过询问后并作记录,指挥中心处置交通事故警情时应当作好记录;肇事车辆已逃逸的,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应发布协查通报或者通辑令;交警在现场勘查中,应当测试事故车辆驾驶员酒精含量,通过照相、摄像、绘图、并制作现场堪查笔录,制作辨认笔录,制作事故车辆检验、鉴定报告,尸体体验报告,伤情鉴定报告;交警在现场调查之日起七日内应当向交通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疑难案件应组织交警对调查报告进行集体研究,形成集体研究意见提交公安交警部门负责人审批)等。上列这些书面文书均属执法中的法律文书,反映各个阶段或各个环节的工作内容。但这些法律文书却不具有交通事故认定书所具有的特定法律属性,因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交通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具有整体性、终结性和权威性。
第三,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处罚交通事故责任人的直接法定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七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十一章“处罚执行”的规定,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罚,主要是指:一,扣押当事人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二,当接到人民法院对机动车驾驶人的有罪判决书或者证明机动车驾驶人有罪的司法建议函后,作出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三,同时具有逃逸情形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四,专业运输单位的车辆六个月内两次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且该单位或者车辆驾驶人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应当将专业运输单位车辆肇事情况录入全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并将处理意见转递专业运输单位公安机关交警部门,由其依法处理。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作为自己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是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是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的依据。[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