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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的内涵及其启示

  

  (二)检察的职能比外国广泛,且统一于法律监督


  

  我国检察机关除承担公诉这一重要职能外,还依法享有职务犯罪侦查、批准和决定逮捕、诉讼监督(包括刑事诉讼监督、民事诉讼监督和行政诉讼监督)、司法解释(限于最高人民检察院)等职能,比多数国家检察职能更为广泛,且这些职能都统一于法律监督:一方面,这些职能都是国家根据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和开展工作的需要来配置的,因而这些职能都是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所需要的;另一方面,这些职能都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有机组成部分,都要服从并服务于法律监督,而不能各行其是,与法律监督的性质不相协调甚至相悖,更不能让法律监督服从服务于各个具体的职能。


  

  这里需要提及的是检察权与法律监督权的关系问题。检察职能也叫检察职权,简称“检察权”,各项检察职权都是检察权的有机组成部分;同时,各项检察职权又是法律监督权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在我国,检察权与法律监督权是一体的,它们仅是对检察机关所享职权的不同表述而已:检察权侧重于表明权力的归属或行使的主体,法律监督权侧重于表明权力的性质及其与其他国家权力如立法权、行政权、审判权之间的关系。


  

  (三)检察主体的角色(身份)由“国家和社会公益代表”提升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或“国家法律监督者”


  

  由于宪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因而检察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所进行的活动,其主体的角色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或“国家法律监督者”。“国家法律监督者”与外国的检察机关一样要代表国家和社会公益,如检察机关的公诉也称“国家公诉”,但其不仅仅代表国家和社会公益,也不完全以维护国家和社会公益为依归,而是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站在法律的立场,以是否具有违法(限于特定主体)、犯罪为标准,以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为目的,做到有违法就监督,有犯罪就追诉,如合法就保护,而不论被监督者和被保护者的主体和身份。因此,对于合法权益,无论该权益是国家的、社会的抑或是个人的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检察机关都一律予以保护。如果说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义务在大陆法系国家主要是通过检察官客观义务、在英美法系国家主要是通过大法官判词来赋予的话,那么,在中国则是通过宪法、法律关于检察机关性质和检察官职责义务的规定来保障的。因此,我国检察主体角色的提升,使检察机关更加超脱,并更有利于保障不同社会主体的合法权益。


  

  检察内涵在中国的上述特色,具有多方面的优越性,从而更有利于实现检察“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目的。(1)它使检察内涵中四要素的关系更为协调,特别是角色、属性和职能三个要素与目的要素之间的关系更为和谐、顺畅。在外国,检察的职能主要是公诉,检察的主体角色是国家和社会公益,因而容易产生检察官是否会有过分的追诉热情和片面的追诉倾向、检察官作为国家和社会公益的代表和犯罪追诉者是否会保护被追诉者合法权益的疑虑,一些检察官也容易对自身的职责产生一些误解。而在我国,由于检察的主体角色是国家的法律监督者,检察的性质和职能都是法律监督,它们与“检察”的目的即“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之间的关系非常协调顺畅。虽然检察官同样要履行公诉职能,但它要受法律监督这一性质的制约,误解和疑虑要少些,有了误解和疑虑也比较容易克服和消除。(2)它更有利于检察机关秉持中立立场,实现秉公执法。因为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者,并不局限于代表某一主体的利益,而是以是否违反法律、涉嫌犯罪为标准来决定自己的行动,立场超脱;其公诉的职能要受检察机关性质和总职能的制约,有利于秉持中立,防止片面的追诉倾向,因而更有利于落实客观公正义务,实现秉公执法。(3)它更有利于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现公平正义。我国检察机关较之多数国家地位更高,独立性更强,且属于司法机关,因而更有利于抵制各种干扰,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综上所述,这些优越性都为检察“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目的的实现提供了更为有利的条件。


  

  四、检察内涵的启示


  

  检察内涵给我们的基本启示是:检察内涵的四个要素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既不能把它们割裂开来,也不能把它们对立起来,否则,就有可能在理论或实践上出现谬误。具体地说,其启示有四:


  

  第一,我国检察机关定位于法律监督机关而非公诉机关。


  

  根据检察内涵,检察具有监督属性,因而检察机关被称为“诉讼监督机关”、“司法监督机关”或“法律监督机关”,加上检察的目的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被称为“护法机关”和“法律守护人”,因此,从总体上说,各国的检察机关基本上可定位于“护法机关”。在我国,由于宪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的性质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因而我国检察机关定位于法律监督机关。在检察机关定位与公诉等具体职能的关系上,前者是本,后者是末,检察机关的定位是检察职能的本源和根据,检察职能是根据检察机关的定位来配置的,它服从并服务于检察机关的定位,而不是相反,由检察机关的职能来决定其定位或者将公诉职能甚至公诉中的控诉职能误作为其定位。具体地说,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决定了其需要对侵害法益、涉嫌犯罪的案件提起公诉和对未涉嫌犯罪或罪行轻微的案件不予起诉;决定了需要对破坏权力运行的合法性、公正性、廉洁性的职务犯罪实施侦查;决定了需要对诉讼活动是否合法实施监督;决定了检察机关在指控犯罪的同时,还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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