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检察是一种代表国家和社会公益所进行的国家活动
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检察机关都是国家和社会公益的代表。虽然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能是公诉,但检察机关不应站在控诉者的立场,而应站在国家和社会公益的立场上把握问题,履行职责,以国家和社会公益为出发点和归宿。由于检察机关是国家和社会公益的代表,因而检察机关所进行的活动是国家活动,公诉往往被称为“国家公诉”。如在美国,由联邦检察官提起公诉的案件,其案由表述中美利坚合众国为一方,被告人为另一方,如“美利坚合众国诉摩西抢劫案”,公开表明案件的国家公诉特征。英国检察官在对刑事案件审查起诉时,要进行“公共利益检验”,只有当案件构成犯罪,且起诉符合公共利益时,才能对案件提起公诉。不少国家的检察机关介入民事诉讼这一私法领域和行政诉讼,也是基于维护国家和社会公益的需要。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里的“国家和社会公益”,并不是与公民个人利益包括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相对立的概念,而是包含了公民个人利益包括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国家”与“公益”都与国民密切相关,国家是由主权、领土、人民、政府所构成的社会共同体;[25]“公益”是指具有外部性而为众多国民所享受的利益。根据国民主权原则,国民是国家主权的享有者,维护包括被追诉者在内的国民的合法权益是国家权力存在的终极目的。检察官所代表的国家和社会公益,同时也包含着被追诉者的利益,对被追诉者不公正也是对国家利益的损伤,因此,检察官在保护国家和社会公益时应注意保护被追诉者的利益。
由上可见,以公诉为主的职能、监督的属性、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目的、国家与社会公益代表的角色(身份),四者紧密联系,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共同构成“检察”这一概念的完整内涵。这是对各具特色的各国检察内涵共性所作的抽象。
检察所蕴含的丰富内涵,决定了其具有多方面的双重性:(l)在权力性质上,它既具有行政权的属性,又具有司法权的属性,因而很多国家的检察机关一般被归属于行政机关,同时又被认为是“立席法官”、“准司法官”或“司法官”。(2)在管理体制和职权行使方式上,它既采取“上下一体”、“上命下从”这一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权的运作方式,又强调其独立性,要求其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排除来自行政权及其他方面的不当干预,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3)在诉讼角色上,检察官既是一方当事人,需要以原告的名义与被告方进行平等对抗,又非一方当事人,不能象民事原告那样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是需要超越一方当事人的立场,秉持客观公正,在追诉犯罪的同时,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4)在诉讼职能上,检察官既是追诉者和控诉人,需对刑事被告人进行追诉和出庭控诉;又是监督者,既监督侦查,以确保侦查活动之合法性,[26]又监督审判,通过更正庭审中的违法行为和抗诉确有错误的裁判,以确保审判的合法和准确。因为一方面,其公诉特别是侦查职能决定了其较多地体现行政权的属性,需要采取“上下一体”、“上命下从”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在诉讼中作为一方当事人与被告方平等对抗;另一方面,其监督属性、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目的和国家、社会公益代表的角色,又决定了其较多地体现司法权的属性,以保持其独立性,并超越一方当事人的立场。只有将检察所含的四方面内涵作为一个统一的整体来理解和把握,才能理解检察机关为什么具有多方面的双重性,也才能理解检察机关为什么同时身负公诉与诉讼监督这两种被一些人认为存在角色冲突的职能;才能理解检察机关为什么同时身负指控犯罪与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这一对似乎存在矛盾的权利、义务;才能理解为什么承担指控犯罪职责的检察机关还同时能够维护法制的统一正确实施。
三、检察内涵的中国特色
作为高度的抽象,检察的上述内涵在各国皆然但又各具特色,在中国也有自己的特色:由于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因而检察的属性和职能都是法律监督。具体地说,检察内涵在中国的特色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检察的属性由“监督”提升为“法律监督”
在外国,检察所具有的监督属性主要是通过检察机关的职能来体现的,称检察机关是“诉讼监督机关”、“司法监督机关”等也是学者根据检察机关的职能而作出的概括,除苏东国家之外,法律通常未对检察或检察机关的性质作出明确规定。而在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不仅使检察的属性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且由外国的“监督”上升为“法律监督”。虽然它比外国仅增加了“法律”二字,但意义却甚为重大,表现在:(1)检察主体的地位更高。外国检察的主体即检察机关在三权分立的权力架构下一般属于行政机关的一个部门,而我国检察机关在国家政体中是人民代表大会之下并列于国家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的一个独立机关。(2)检察的独立性更强。因为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且检察机关在体制上独立于国家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加上我国检察机关属于司法机关,因而比属于政府的一个部门、有的设于司法部或法院的外国的检察机关,在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上更具有法律依据和制度基础。(3)监督制约国家权力的功能更明显。外国检察的监督属性主要表现为诉讼监督;一些国家的检察机关负责对刑事犯罪的侦查,其理论依据主要是侦查从属于并服务于公诉,因而侦查是公诉的延伸,且与警察机关缺乏明确的职责分工。我国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实行警、检分立的体制,在侦查职能分工上,根据权力监督制约的理论,由检察机关负责对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侦查。因此,检察机关除通过履行批捕、公诉、诉讼监督等职能对国家侦查权、审判权和刑罚执行及监管权实施监督外,还通过对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实施侦查,以维护国家权力运行的合法性;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行使司法解释权,以更好地监督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并对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权实行牵制。因此,我国检察所具有的监督制约公权力、维护国家权力运行秩序和合法性的功能比外国的检察更加明显,它适应了我国一元分立政体和单一制结构下维护国家权力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