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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礼道歉”的异化与回归

  

  一、赔礼道歉责任承担方式在我国得以形成的历史解读


  

  与大陆法系传统民法对于责任承担方式的立法模式有所不同, 《民法通则》第1344条规定了多种责任承担方式,其中不仅包括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也包括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在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中也未对学理上的绝对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作出区分,而是将多种责任承担方式一并规定。规定若此,究其原因,乃在于 《民法通则》采用了单列民事责任的立法技术,在单独的民事责任一章中,民事责任一般规定、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位列在前,随后出现的责任承担方式则必须涵盖各种责任,其呈现出多样化的形态实属逻辑使然。(注:尽管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民法通则》所采用的此种立法技术较为少见,但还是有不少学者对此立法创建有较高评价。参见王轶:《论侵权责任承担方式》,载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9(3)。而 《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实施,以及未来 《民法典》中侵权责任独立成编的构想,实则继承了 《民法通则》所建构的此种立法模式。)但问题在于,赔礼道歉这一 “充满道德意义的话语行为”[2](P244)何以作为责任承担方式之一种呢?按照参与 《民法通则》起草制定工作的学者的解释,之所以将赔礼道歉列为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之一,是总 结了革 命老区 的经 验。“民事纠纷有些就是一口气,赔礼道歉也就解决了,作为民事责任,提高到法律高度,有利于解决实际中存在的这种问题,基本上是调解解决,赔礼道歉,对方气消了,也就完了。”[3](P245)若以此为依据对赔礼道歉责任承担方式进行法律解释,进而探究立法者原意的话,不难发现,赔礼道歉责任承担方式的形成是 “经验世界”向 “法律世界”转换的结果。在人际关系、社会关系相对简单的历史环境中,由于赔礼道歉在息事宁人、化解矛盾方面的确发挥了重要作用,所以立法者将一个原本归属于道德范畴的行为强行纳入到法律范畴之下进行规范调整。如果严格以立法的科学性而论,则此等转换实在过于简单机械,因为立法者在实现转换的过程中并未对其原本的道德属性加以慎重考虑,对将其纳入法律范畴的理论依据也未作深究。不过,可以理解也必须承认的一点是, 《民法通则》制定的时代背景决定了其必然存在一定的历史局限性。


  

  《民法通则》诞生于中国社会一个特殊的历史时期。新中国成立后,曾多次开展民法典起草工作,《民法通则》就是新中国第三次起草民法典的结果。在此之前的两次民法典起草,均因为社会变革或各种政治运动影响而被迫停辍。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全面认真纠正 “文化大革命”及其以前的 “左”倾错误,提出 “为了保障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之后,才于1979年11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组建了民法起草小组,进行第三次民法典起草工作,并于1982年5月提出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 (四稿)》。由于随后对立法时机、立法模式的争论,最终决定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 (四稿)》为基础,先制定民法总则。1985年6月,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着手开始民法总则的起草工作,经过多次修改和意见征求,更名为 《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民法通则》最终在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正式通过。(注:早在1954年我国制定了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即开始研究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并成立了民法起草组;1955年至1956年间,民法起草组在借鉴苏联民法典的基础上起草了民法总则、所有权篇、债篇、继承篇,加上新中国成立初期制定的 《婚姻法》,民法的体系已基本形成;后来,由于1956年末结束的社会主义改造在所有制方面发生重大变化,加之1957年兴起的 “整风”、“反右”运动,民法典的起草工作被迫停辍;在对 “大跃进”以来 “左”的思潮进行纠正以后,196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又一次提出民法的起草工作,并于1964年11月1日提出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试行拟稿》,但由于该阶段国际政治形势的恶化、法律虚无主义的影响,加上接踵而来的 “四清运动”和 “文化大革命”,使该次起草工作再次中断。参见杨振山:《一部历史性的基本法律——纪念 <民法通则>实施十周年》,载 《中国法学》,1997(1);赵中孚、刘运宏:《<民法通则>的制度及其对现今民法典编纂的启示——纪念 <民法通则>颁布20周年》,载 《法学杂志》,2006(6)。)可以说, 《民法通则》是在新中国经历了各种社会动荡和政治变故后应运而生的,这种时代背景不可避免地会将特定历史时期的若干社会职能或政治上的价值取向加于其上。具体到赔礼道歉这种责任承担方式来说,其或多或少也受到意识形态上 “拨乱反正”思想的影响,尤其是在纠正各种错误的政治运动、 “平反昭雪”、调和人民内部关系的过程中,将赔礼道歉这种原本属于道德范畴的责任上升为法律责任,以法律的强制力作为其实现的最终保障,也是同特定历史时期立法的功能和价值取向相契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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