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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新思维与再修改

  

  总体而论,上述规定既吸收了我国各地司法机关的试点探索经验,也体现了“宽松刑事政策”。但是如果细致推敲,上述规定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立法指导思想仍有一定距离。例如,以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而论,检察机关根据监护人对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情况决定不起诉并不足以实现“犯罪矫正”与“社会复归”,相较欧美国家“修复性司法”的实践效果也存在差距,因为监护人因自身矫正能力的局限性往往仅能在形式上对未成年人嫌疑人进行监督。衡量未成年人的帮教效果,需从犯罪心理矫正、社区和解效果、再犯率等诸方面判断,修法草案仅仅根据监护人管教结果来决定不起诉似有检讨之必要。易言之,“教罚并用”思维仍然在修法草案上有所体现,通过刑罚与教育感化并用甚至“教辅刑主”的方式处理未成年人犯罪将仍然是我国未来少年刑事司法所难以回避的困境。


  

  二、修法草案的可行性与实践困境分析


  

  新的刑事诉讼法草案增设专章规定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特别程序,相较199年刑事诉讼法典已属长足的进步。不过,因立法理念、立法技术、配套制度及司法环境等诸多因素的限制,新法中的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的实效仍需谨慎观察。


  

  (一)从“刑主教辅”转向“教主刑辅”的可行性分析


  

  从欧美日等国少年刑事司法实践经验以观,要实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立法蓝图,至少必须有以下的要件:一是官方与民间在预防少年犯罪与矫正犯罪上进行人力、财力上的巨额投人,在未成年人犯罪率居高不下甚至出现未成年人暴力犯罪形势日益严峻的情况下,“轻缓化的刑事政策”很容易为公众、社会及媒体所质疑。简言之,如果国家、社会在预防与控制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上短期内难以改观的情况下,主张“对重罪未成年犯罪行为人”限制诉讼权利与严罚很容易付诸实施[7];二是社区矫正能力的提升以及民间多元力量参与刑事和解的积极性与实效性有所提高,如果要运作“福利模式”的少年刑事司法,社区等民间多元力量的介入与支撑可能是犯罪矫正成功率提高的关键;三是须有到位的“成本一激励”机制,如果司法机关发现少年刑事司法的运作成本可能会高于普通程序的运作成本,在“边际收益”(Marginal Revenue)低于“边际成本”(Marginal Cost)的机制下,检察官与法官对运作少年犯罪诉讼程序的积极性无疑会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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