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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新思维与再修改

  

  (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与“教罚并用”之区分


  

  修法(草案)第263条明确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为保障未成年人被告人诉讼权利,新的修法草案在法律援助、限制逮捕措施适用、法定代理人到场权、附条件不起诉、“犯罪记录封存”等诸事项上均有所突破,这体现了立法者锐意革新的勇气与一定的国际化视野,修法草案也反映了少年犯罪刑事司法的国际发展动向。但如何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付诸具体的司法实践尚需各项配套制度的支持,如何跳出传统“报应刑司法”的阴影走向现代化的“修复性司法”( Restorative Justice)更是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所必须面临的课题之一。此外,“教育为主、惩罚为辅”要求以多元化的立法与程序运作促成未成年犯罪行为人实现真正的“再社会化”,即通过刑事和解避免社会矛盾升级的同时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矫正。从我国未成年人诉讼程序的现状而论,虽然各地法院、检察院在“试点”各项未成年人犯罪程序的改革,但“认罪换权利”、“以罚代教”、甚至“罚主教辅”的现象尚不能彻底杜绝。[5]对于未成年犯罪行为人的“帮”与“教”不能片面地停留在追求“认罪、悔罪”上,而是应当从犯罪心理学、社区矫正学以及配套的各项“社会复归”方案人手方能彻底地“教育”未成年犯罪行为人,否则形式化的“帮教”行为很难实现犯罪行为与心理上的矫正并防范未成年人再犯新罪。[6]简言之,在社区矫正、矫正人员犯罪心理学素养培训、民间与官方财力支持等各项配套措施尚不到位的情况下,“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极易演变为“教辅罚主”或“教罚并用”的结果。但总体而论,修法草案中的“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值得称颂,不仅体现了少年刑事司法的国际发展趋势,而且明确了国家应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新思维,如果能够去除“教罚并用”或“教辅罚主”的传统思维实现修复式正义,无疑是我国少年刑事司法深化改革的路径之一。


  

  (二)新的修法(草案)在保障未成年刑事被告人诉讼权利上的“人性化”措施


  

  根据修法草案的相关规定,司法机关在诉讼程序中应当运用“人性化”的措施应对、处遇未成年被告人。“人性化”的具体措施主要体现在:一是司法机关人员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诉讼权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人员进行(草案第263条2款);二是规定司法机关的“通知义务”,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进行辩护(草案第264条);三是严格限制逮捕措施的适用,原则上适用取保候审代替审前羁押(草案第265条);四是增设法定代理人的“到场权”,即在讯问与审判时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到场(草案第266条);五是对于“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可以“附条件不起诉”(草案第267条);六是规定所有“审判时未满十八岁”的被告人均不得公开审理(草案第270条);七是规定法院在法庭调查程序中应当对未成年人个人情况进行了解(草案第271条);八是规定“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司法机关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草案第27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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