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的减轻处罚幅度限制不应适用于未成年人
程晓璐;闫莉
【摘要】
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减轻处罚只减一档的规定,使得未成年罪犯减轻处罚和成年罪犯一样只能在法定刑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这是一刀切地将对成年人处罚的
刑法思维置于未成年人身上,这样的规定既不符合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一贯原则,也和修正案新增的多项加强对涉罪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条款的立法旨意相悖,有必要加以修正和补充。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八)减轻处罚;未成年人
【全文】
刑法修正案(八)将原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相较于之前的条款,修改后的这一款限制了减轻处罚的幅度,对于已经确定予以减轻处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该款的立法原意是统一量刑标准,准确量刑,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但值得注意的是,此款并未排除对未成年人的适用。因此,对未成年罪犯减轻处罚,也只能和成年罪犯一样在法定刑的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笔者认为,限制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立法初衷本无可厚非,但在关系到被告人切身利益的量刑问题上,将对成年人处罚的刑法思维一刀切地置于未成年人身上,这样的规定既不符合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也和新增的多项加强对涉罪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条款的立法旨意相悖,有必要加以修正和补充。
一、该条款是僵化运用成人刑法思维的体现,未能区别对待成人和未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