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证人作证权利义务的平衡配置
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其中针对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证人权利义务的失衡现状,对证人作证的权利与义务做出了重要修改。
(一)重塑证人权利系统
1.完善证人保护制度。新刑事诉讼法第26条第一款规定了公、检、法保护证人的措施,如不公开个人真实信息、不暴露外貌和声音、禁止特定人员接触证人及其近亲属、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等;第三款规定如果证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可以向公、检、法请求予以保护。上述规定可操作性很强,初步建立了完整的证人保护机制,明确了保护措施的种类、增加了证人请求保护的权利,指明了受理证人保护请求的机关,赋予证人庭审前、庭审中、庭审后全程保护请求权。这样,既改变了证人主动寻求保护不能和只能接受事后补救的被动处境;也为证人在侦查、起诉和审判各阶段请求保护提供了法律支持,增加了对证人的事前预防性保护,降低了证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遭受报复、受到不法侵害的可能性,有助于消除证人的后顾之忧。
2.健全经济补偿制度。新刑诉法明确“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这样既明确了证人经济补偿的承担主体,也明确了证人经济补偿的范围,有助于提高证人作证的积极性。同时,在请假制度、证人出庭当日薪酬待遇等方面取得证人所在单位的支持和配合,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证人出庭作证的潜在阻力。
3.赋予被告人拒绝自证其罪权以及配偶、近亲属的拒证权。新刑诉法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和被告人配偶、近亲属作证的豁免权在现代刑事诉讼中是被告方应享有的基本权利。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是无罪推定原则的派生内容,既符合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也符合人趋利避害、自我保护的本能;同时,赋予被告人及其配偶、近亲属拒证权,符合刑法的人道主义价值,使亲情得到维护,构建起法律与伦理的桥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