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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与地方关系结构改革三题

  

  第三,缩小省区,理顺中央与地方的层级关系是增强中央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的有效机制。当代中国是一个疆域辽阔,人口众多,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多民族国家,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中国的一个省区的面积往往超过一个中等国家,辖区内的人口数量常常比一个中等国家的人口还多。省区面积过大,助长了自成体系的“经济割据”模式的发展,从而相对减弱了中央政府的调控能力。在行政等级和立法体制上,各省区均与中央政府各部委平行,甚至在实际上(如配备官员的级别上)某些省区的地位和全能还超过了中央政府的部委。这种体制结构在单一制国家看来是难以理喻的。一方面,它有损于中央的权威,减弱了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财政控制、人事控制、行政控制的权威;另一方面,在中国现行的立法体制上,出现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政府规章与中央政府各部门的规章规定的效力等级平行、省区一级和较大的市拥有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而一般的中等城市、一般的市县等反而没有相应的制定适合当地地方规则的自主权等尴尬局面。从其他单一制国家来看——在法国、意大利、英国、日本等国,地方通常实行地方自治,但在行政等级上,各个国家中央政府各部门的长官的行政地位是高于该国地方一级政区长官的行政地位的。这种体制结构有利于中央对地方的控制。综上,笔者主张缩小省区以减少行政层级,在地方实行地方自治;按大区设立若干地方事务部(与中央政府其他部委平行),管辖各一级政区单位,适当降低地方一级政区的行政等级,理顺中央与地方的层级关系,增强中央对地方的宏观调控能力。


  

  (二)划小省区的标准


  

  从历史和现实来看,省区的划分主要有三种标准。


  

  第一,自然标准。首先,从历史上考察,我国确定各行政区域边界的传统依据是“山川形变”,即依照山脉、河流等自然地势的走向来确定各行政区划彼此的界限。至元代,由于统治版图的空前扩大,中央对于地方的控制力需求亦随之增强。因此改“山川形变”的区域划分标准为“犬牙交错”。如,朱元璋建都金陵后,建立了包括淮北、淮南和江南三部分在内的一级政区南京(相当于省),把太湖流域分属南京和浙江二省,南京到了清朝被改为江南省,后又分成江苏和安徽两省,时至今日,苏皖两省仍然很不合理地横跨着淮北至江南地区,省内地理景观和人文因素都有较大差异,今天江苏和浙江仍然不能十分协调地共治太湖流域,不利于统一协调发展也基本奠定了今天我国各省区边界划分极其不规则的基础。[2]但无论如何,自然地理标准仍是划分省区的重要传统标准之一。


  

  第二,社会标准。这主要是指基于社会发展的需要所对省区的划分提出的要求,又可分为三类。其一,政治标准,主要指为了满足中央对地方治理的各种需要而对省区进行的划分。前文中提到的“犬牙交错”实际上就属于典型的政治标准。其二,经济标准,这是指为了顺应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贯彻行政区划与经济区域相协调原则而导致的包括省域在内的行政区划的调整。如前文所述,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以经济区域为基础的规模效益的充分发挥在市场完善过程中的重要性愈发凸显。虽然目前尚未出现基于经济区域一体化而导致的行政区划的调整的实例,但是在许多地区,这一趋势已经十分明显。其三,文化标准亦是决定省区划分一个关键要素。如在福建省,不但形成了福州和厦门两个子经济圈,亦存在不同的文化圈。以厦门为中心的闽南文化和客家文化同以福州为中心的闽北地区文化在语言、风俗、习惯上都具有较为显著的差异。又如,以大连为中心的辽东半岛城市群有着典型的鲁文化遗风,同以沈阳为中心的辽西北城市群典型的东北文化亦不相似。于是在许多省区划分的规划或摄像中,福建和辽宁都被以“南北二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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