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繁荣发展的社会主义文化,为提高劳动者的创造能力,满足健康的文化生活需要服务。
二、革命文化教育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彻底进行文化革命,把所有人都造就成为具有渊博的自然与社会知识和高度文化技术水平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建设者,实现全社会的知识分子化。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建设为社会主义劳动者服务的真正具有人民性的革命。国家在建设社会主义民族文化中,反对帝国主义的文化渗透和复古主义倾向,保护并根据社会主义现实继承和发展民族文化。 国家在一切领域清除旧社会的生活方式,全面确立新的社会主义生活方式。国家运用社会主义教育学的原理,把后代培养成为为社会和人民而奋斗的坚定的革命者,智德体全面发展的共产主义新人。 国家保证人民教育事业和千部培训工作走在其他一切工作的前面,做到一般教育与技术教育、教育与生产劳动密切结合。 国家根据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趋势和社会主义建设的现实需要,在高水平上发展包括为期一年的学前义务教育在内的普遍的十一年制义务教育
国家发展全日制教育体系和各种形式的边工作边学习的教育体系,提高技术教育、社会科学教育、基础科学教育的科学理论水平,以培养得力的技术人才和专家。 国家对所有学生实行免费教育,对大学和专科学校实行奖学金制度。 国家加强社会教育,为所有劳动者创造各种学习条件。 国家用国家和社会的资金在托儿所和幼儿园抚育学龄前儿童。国家在科学研究工作中树立主体,积极吸收先进科学技术,开拓新的科学技术领域,把国家的科学技术提高到世界水平。 国家建立正确制定并切实完成科学技术发展计划的秩序,加强科学工作者、技术人员和生产者的创造性合作。 国家发展具有民族形式和社会主义内容的主体的革命文学艺术。国家鼓励创作家、艺术工作者大量创作思想性强、艺术性高的作品;鼓励广大群众参加文艺活动。
三、公民权利义务
公民无论居住何地,都受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保护。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以“一人为全体,全体为一人”的集体主义原则为基础。国家切实保障所有公民享有真正的民主权利和自由以及幸福的物质文化生活。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权利和自由,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和发展不断扩大。
公民在国家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都享有平等的权利。17岁以上的所有公民,不分性别、民族、职业、居住期限、财产状况、文化程度、所属政党、政见以及宗教信仰,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军队里服役的公民也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经法院判决被剥夺选举权的人和有精神病的人不得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示威和结社的自由。国家提供民主政党、社会团休自由活动的条件。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这一权利以允许建设宗教建筑、举行宗教仪式等来保障。不得利用宗教引进外来势力或破坏国家社会秩序。 公民可以请愿和提出申诉、控告。国家对请愿、申诉和控告,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公正地进行审理。 公民有劳动的权利。所有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权根据自己的愿望和才能选择职业,由国家保障安定的工作岗位和工作条件。公民各尽所能地工作,按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获得报酬。公民有休息的权利。这种权利,由工作时间制度、公休日制度、工资照发的休假制度和用国家费用进行静养与休养的制度以及不断增加的各种文化设施等来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