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认定
黄建平;胡娇艳
【关键词】善意取得制度;法律认定
【全文】
一、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在《物权法》颁布以前,由于我国民事立法中没有明确确立善意取得制度。因此,对于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理论界主要是通过对善意取得制度起源的考察进行界定的,可以说是众说纷纭。例如:有的学者将善意取得概括为:“善意取得也称即时取得,是指在无处分权的动产占有人将其占有的动产转让第三人的情况下,受让人因善意而依法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还有的学者认为:“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动产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动产,如果他将该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即时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不论理论界关于善意取得制度概念的表述如何不同,但是,其本质仍是继承了传统的善意取得制度理论。传统理论上的善意取得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善意取得制度仅适用于动产,不适用于不动产;其次,让与人是无处分权人;再次,受让人在受让财产时出于善意,而非恶意;最后,受让人已经取得受让财产的实际占有。《物权法》第106条对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作了明确的界定,善意取得,是指财产无权处分占有人将其占有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如果受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且支付了合理的价格,则受让人将依法即时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或者他物权。
二、 善意取得制度中“ 善意”之认定
相对于动产,受让人只有在善意受让动产交付时,才可以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动产的所有权。现代民法中的善意是指行为人在为某种民事行为时不知道存在某种足以影响该行为法律效力的因素的一种心理状态。善意取得制度中的“善意”即是这种意思,也就是受让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转让人转让动产时无权处分该动产。`
善意取得制度以保护善意受让人的利益为根本,以牺牲财产所有权的静的安全为代价来保障财产交易的动的安全。静态的安全以保护原权利的人的利益为宗旨,力图保持社会秩序的和平稳定;动态的安全则以保护善意无过失的交易者达到利益为己任,意在维护财产流通,谋求社会的整体经济效益。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受让人可以免除一切注意义务。如果受让人是因为重大过失而不知道让与人为无处分权,则不宜认定其为善意,只有当受让人确实不知且非因重大过失而不知道让与人为无处分权人时,才能认定其为善意。笔者认为,通常情况下,对受让人注意义务的认定,应采取推定主义,即推定受让人为善意,由主张其为恶意的人负举证责任。但是,为兼顾原权利人利益,这种举证责任也应有例外情形,比如:受让人受让物品的价格,是否明显低于同类物品的当地市场价格或是依相同习惯交易而形成的价格;又如,受让人与转让人之间有恶意串通的可能等情形。上述情况下则应由受让人举证证明自己为善意并且无重大过失,否则,即推定其为恶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