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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宪法在法律体系中统率全局作用

  

  目前,调整政治利益冲突的法律体系仍然不能适应现实发展的需求,需要以理性、开放与宽容的姿态合理确定政治性立法的功能与体系,以加快立法、修改法律的工作。


  

  特别是需要尽快改变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调整公民基本权利的立法模式,对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事项要坚持法律保留原则,减少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冲突,事先预防法律冲突给公民生命、财产与安全所带来的侵害。


  

  最后是东西部立法发展的不平衡问题。国家法制的发展应当是整体的,但我国目前存在着只建设“东部或者城市的法制”的倾向。应该进一步从法制统一的战略角度重新考虑西部立法的发展问题。在立法规划中要充分考虑西部立法与东部立法的平衡发展问题,考虑西部的实际情况,对立法内容与实施情况作综合判断。


  

  从立法时代向解释时代转型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大规模的国家立法不再是建构法律体系的最重要方式,中国社会已从“立法时代”向“解释时代”转型。相对于频繁的法律修改,发展法律解释更加具有技术性和可操作性,能够保持法律的稳定性与适应性。当前更重要的问题是法律实施机制的完善。


  

  法律实施机制的完善包括两种情形:一是通过修改的方式完善已有法律。比如,2004年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一项宪法原则后,各项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均应当与修改后的宪法保持一致,及时补充修改完善。


  

  二是通过解释的方式完善已有法律。修改法律固然具有方便、便利、快捷的特点,但频繁修改会损害法律的稳定性和法制的权威。相比较而言,法律解释是完善法律的一种更为重要的途径。


  

  与法律解释相对应的是宪法解释。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在这个特殊而又关键的时期,宪法解释对于宪法实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有助于多元价值的协调与平衡;有助于解决社会生活中可能出现的冲突;有助于形成社会共识,建立社会的核心价值体系,为形成社会最低限度的价值体系提供条件;有助于在全社会普及宪法知识,推动宪法规范的社会化;有助于合理地确定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界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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