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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宪法在法律体系中统率全局作用

  

  坚持全国人大的主导地位


  

  立法首先要厘清立法主体与立法权限。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经常并称最高立法机关,从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的文本规定以及宪政基本原理来看,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并非同一的立法机关,二者的宪政基础、宪法地位、宪法职权和立法程序都是不同的。


  

  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都有国家立法权,其中全国人大具有制定基本法律的权力,全国人大常委会具有制定非基本法律的权力。尽管有此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具体法律制定主体的确定存在着一定的随意性。


  

  比如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侵权责任法,便面临着这样的宪法争议。侵权责任法是否属于宪法62条第3项所规定的“民事的基本法律”?如果是基本法律,是否应该由全国人大制定?如果理解为非基本的民事法律,能否作为未来编纂的民法典的组成部分?而民法典的基本制度显然属于民事的基本法律,必须由全国人大通过。如果侵权责任法成为未来民法典的独立一编,全国人大是否还要重新通过一次?


  

  要保证法律体系的统一性,这些事关立法权的根本性问题就不能不慎重考虑。在立法实践中,必须严格界定清楚基本法律制定权的内涵和外延,坚持由全国人大行使基本法律制定权的宪法原则,防止基本法律制定权的形式化。在法律体系的建构中,必须坚持全国人大的立法主导地位,严格按照宪法的规定对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进行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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