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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人格权的立法确认

  

  (四)环境人格权权利内容的确认


  

  根据环境权的理论体系,从世界各国的有关环境立法实践来看,笔者认为,环境人格权的内容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阳光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免受噪光危害及居所获得充足阳光照射的权利,包括居所采光权。


  

  2、宁静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在适当安静的环境中工作和生活,免受噪声干扰的权利。该权利需满足以下条件:范围应严格限制在自然人的居所或工作场所内;噪声超过了一定限度;不能要求排除合理噪声。


  

  3、清洁空气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在未受污染的空气中生活的权利。


  

  4、清洁水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在清洁的水环境中生活的权利,包括(1)对生活环境中水污染的排除权。当在自然人生活范围内水体质量严重下降,如产生恶臭等,居民有权要求污染者停止污染予以治理。(2)对饮用水源的污染排除权,在我国自然人不享有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但如果水体是其饮用水,则存在法律应当保护的利益。(3)对水环境的非消耗性使用权,如自然人欣赏湖光山色,获得身心享受的权利。[6]


  

  5、通风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保证居所空气流通的权利,与清洁空气权共同保护主体的居所等场所的空气的清洁,从而维护自然人的身心健康。主要体现为对妨碍通风设施的排除权。


  

  6、眺望权。是自然人对其居所的视野的开阔性所享有的权利。由于眺望权是对空间的大范围利用,因此要对其保护范围严格限定。


  

  7、自然景观权。是自然人对自然景观享有的参观、欣赏的权利,如自然景观的参观权。对于破坏自然景观的开发行为,景观所在地的居民有权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对于已经破坏的景观,当地居民有权要求侵权人补偿损失。


  

  当然,环境人格权利内容本身是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内容,将随着人类对环境资源的需要而不断调整,也是对传统人格权制度的丰富和完善。


  

  三、个人信息权的立法确认


  

  (一)个人信息权的概念


  

  随着各国信息化步伐的加快,个人信息被越来越广泛地控制、处理和利用,在个人信息使用过程中,如何保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就成为立法者所关注的问题。个人信息是指可以识别出信息主体本人的一切信息的总和,包括信息主体生理信息、心理信息、智力信息及有关信息主体个体的信息、社会的信息、经济的信息、文化的信息、家庭的信息等。[8]个人信息权也就是个人信息的拥有者对个人信息所享有的支配、控制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在立法上确立个人信息权,不仅使信息主体能够实现个人信息利益,排除他人干涉,而且更能对非法侵害个人信息的行为提供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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