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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人格权的立法确认

新型人格权的立法确认


胡卫萍


【摘要】2010年,我国《人格权法》的立法工作逐渐提上议事日程。在人格权立法中,除了要对传统人格权益进行进一步梳理、架构外,还需要对当代社会不断涌现的一些新型人格权进行法律规制。这对促进人格利益类型化发展、凸显人格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的地位、完善我国人格权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环境人格权、个人信息权作为现代生活背景下和以人为本的法律理念下所涌现的新型人格利益,有其特定的权利主体、权利客体和权利内容,日益引起学界和立法者的关注,符合“人本位”的人格权法理论,应该得到《人格权法》的立法确认。
【关键词】新型人格权;环境人格权;个人信息权;立法确认
【全文】
  

  人格权是指以主体依法固有的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以维护和实现人格平等、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为目标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单独在“民事权利”一章中专节规定了“人身权”,其中列举了五种人格权: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婚姻自主权。2009年,我国《侵权责任法》又进一步将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这些传统的人格权利规定在侵权法中,但在现实生活中,社会在发展,科技在进步,人类更关心自己的生活质量。2010年,我国《人格权法》的立法工作逐渐提上议事日程,一些像环境人格权、个人信息权、性自主权等新型人格权益也越来越引起学界和立法者的关注。


  

  一、新型人格权亟待立法确立


  

  (一)新型人格权的概念


  

  在传统民事权利体系中,不存在与财产权等量齐观的独立人格权,民事权利仍然以财产权为核心,整个民法基本上基于对财产权的保护而构建了自身的体系。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人权保护逐步重视,那种把人的存在归结为财产权益的拜物教观念已经过时,人们越来越重视精神权利的价值,重视个人感情和感受对于人存在的价值,重视精神创伤、精神痛苦对人格利益的损害。[1]基于人们生活环境的改变、计算机技术的普及和自身感悟的重视,人们对精神利益、人格尊严、人格自由的追求越来越高,传统意义上人格权已经不能满足人们的追求目标。具体人格利益因为受传统人格权益的范畴局限,所以,新型人格权是对传统人格权益的突破和发展,是在现代生活背景下,在以人为本的法律理念下,对不断涌现的新的人格利益,在不断筛选、论证后逐步被确定、固化的新类型人格权益,环境人格权、个人信息权、性自主权等都是新型人格权的典型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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