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科学合理的定位是行政复议机构设置的前提。有人会质疑,就算是审判机关,法院的中立性都很难保证,如何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中立性?从目前看,法制办(处)是各级行政复议机关承办复议事项的机构,复议决定是复议机关首长作出的,复议机构(法制办、法制处)只是调查事实情况、承办具体复议事项的机构,没有独立性,也不能作出具有法律意义的决定。为了在现有制度框架内增加其作出公正裁决的可能性,可以学习台湾地区的作法,吸收专家参加复议机构的工作,让他们以专家的身份公开对事实、法律问题作出判断,这可以在相当程度上矫正首长负责制在复议裁决上的弊端,增加行政复议裁决的公正性。另外,参考美国的行政法官制度和韩国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可以考虑在县级以上各级地方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设立独立的不受本级政府和部门控制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同时在国务院法制机构设立复议人员管理机构,统一任免全国各省级行政复议委员会和国务院各部门的复议人员;在省级政府法制机构设立全省统一的行政复议人员管理机构,统一任免和管理全省各级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复议人员。在提高复议人员待遇的同时,建立统一的行政复议人员的资格准人制度,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统一组织全国的复议人员资格考试,提高复议人员的专业素质。同时聘请约占复议委员会人员总数1/2的专家担任委员。所有“开庭审理”的案件,专家委员都应参与。由于要体现行政高效的特性,开庭审理要摈弃无实际意义的形式,去除繁文缛节,直接切人双方争点,压缩听审时间,提高效率。这样做才能保障专家委员参加每周一天的例行开庭审理。
第四,行政复议的准司法化需要公开、质证、辩论等程序作为保障。现行复议以书面审为原则,即使必须调查事实情况进行口头调查,行政复议法也没有规定“庭审”方式。因而行政复议在与相对人打交道的环节上缺乏基本的程序规定。为增强复议程序的司法性,重点在于规定“禁止单方面接触”的庭审方式。“禁止单方面接触”意味着复议机关或复议机构人员不能向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单方面调查事实、了解情况,以避免先入为主。如果需要查证事实,一定要双方或三方均通知到场,让当事人之间有机会进行面对面的陈述、辩论和质证,彰显复议程序的公正性。
虽然在我国真正的“禁止单方面接触”在司法领域还没有普及,但是我们对行政复议制度却必须提出这样的要求;也许行政复议领域会像司法领域推行这一制度一样步履蹒跚,但蹒跚之中的前行是可以期许的。另外,完善听证程序,对复议申请人的申请听证权、法定听证范围以及听证的具体程序作出明确的规定,确立行政复议听证中的裁审分离和案卷排他性原则
四、结语
行政复议是一种纠纷解决机制,认可这一点,就应当承认行政复议制度由此应当具有司法的秉性。此前,对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特性存在两种相反的观点:一种着眼于行政复议权利救济、解决纠纷的功能,强调的是其准司法性;另一种着眼于行政复议的行政内部监督功能,强调行政复议组织对行政首长的依附性和程序的简便高效,{5}也即主张行政复议的行政性。但两者并非“你死我活”的关系,在制度设计上应当以行政复议的准司法性为主,将两者兼收并蓄。重塑行政复议准司法化的观念,修改行政复议的相关法律法规,以更好地为行政复议申请人提供权利救济作为行政复议制度设计的出发点和归宿,这才是行政复议制度的真正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