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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青少年罪犯实施“人文化矫正”的断想

  

  在对青少年罪犯实施“人文化矫正”的过程中,如果我们把对青少年罪犯的救助再往深处延伸一下,对青少年罪犯的救助也等于是在救助我们每一个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威廉·道格拉斯有句名言:除非所有的人自由都得到了保护,否则没有任何人的自由是安全的。[1]这句话早在200多年前时任美国总统的林肯在作废除奴隶制的演说时,也讲过类似的意思,废除奴隶制度是让包括我在内的所有的人永远不会沦为奴隶。[2]我国监狱学者王平借此作了发挥,在提到保护罪犯的权利的时候,特别提到“保护罪犯的权利,最终是为了保护所有人的权利。”[3]我国刑法学者陈兴良进一步指出,一个国家对罪犯权利的保障程度反映出这个国家的法治状况和文明程度。[4]这些观点都是从现代权利的理念出发演进为对罪犯包括青少年罪犯权利的尊重、保障和救助。它也应转化为监狱干警的工作理念,在对青少年罪犯实施“人文化矫正”的过程中,应对其法定权利予以尊重、保障和救助,尤其应对他们当下的角色予以竭力救助,这也等于是在救助我们之中的每一个人。


  

  二、监狱干警应该是一个充满善心爱心的人


  

  英国功利主义法学家边沁曾经这样无奈地表述刑罚的存在:犯罪是禁止的恶;而刑罚同样也是恶,是必要的恶,是不得已的恶。因此必须严格限制刑罚的使用,更不得随意扩大刑罚。[5]在当代,刑罚的伟大在于刑罚所蕴含的善和人文关怀。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青少年犯罪是一种恶,而对他们行刑也是一种恶,但这是一种必要的、不得已的恶。为了在行刑中尽可能遏制“恶”的负面效应,就要对青少年罪犯实施“人文化矫正”,就要尽力凸现行刑活动包括矫正活动所蕴含的善和人文关怀,从而使作为行刑者的监狱干警都是一个充满善心爱心的人,以善良的意愿,博大的爱意,促使青少年罪犯改恶从善,重新做人。


  

  监狱干警要做一个充满善心爱心的人,就要设身处地,将心比心地理解、悲悯、同情青少年罪犯的现实处境,不把他们当作另类,要把他们当作和我们一样的有血有肉、只不过暂时在罪恶苦海挣扎的可怜的人来看待。实际上,在如今这个扑朔迷离的世界里,每个人都会受到各种各样的欲望诱惑,诸如金钱、美色、高档物质享受等等。而每个人内心世界不都是充满至善至美的因子,一些恶的、丑的或者说是犯罪的因子也在内心涌动,一旦外界的诱惑力压倒了自我控制力,犯罪的因子就会冲破心理防线演化为犯罪行为。正如美国著名的司法心理学家西蒙所说:“普通罪犯与正直的普通市民之间在精神生活上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我们所有人都有各自的阴暗面,在好市民与罪犯之间不存在所谓的‘我们’与‘他们’之分。我们中谁不曾希望或在冲动之下干点非法的事情呢?”[6]也就是说,不少罪犯只不过关键时刻没有把握好自己而已,如果我们中间谁不留神,也可能成为罪犯中的一员。对于罪犯特别是青少年罪犯,监狱干警要更多的予以同情和怜悯,要设身处地地想想,自己如果不幸同样有此类遭遇时,别人将你弃若敝屣,你会是什么心境。这样对罪犯所投之以的善心和爱心就会是真挚的,发自内心的。对于监狱干警来说,还不能仅仅停留在这个层面,还应该是在监狱行刑、矫正过程中悉心体察人性的复杂和人类灵魂的浩瀚诡异,青少年罪犯内心深处的冲动和欲望,对他们人性中光明的一面予以珍惜,对他们黑暗的一面不是一味地憎恶,而是要以一种担当,形成用光明驱散的愿望和行动,这样才算把握住了对青少年罪犯投以善心爱心的真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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