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结语
《刑法修正案八》无疑是未成年人刑事保护新进程的标志。未成年人构成累犯制度的弃除、符合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适用缓刑规定的确立以及有限度前科免除报告义务的确定,是我国刑事法保护未成年人犯罪的新篇章,也是我国教育、挽救未成年人罪犯刑事立法政策刑法化的具体体现。但是,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所取得的新进展,相对于相关国际公约确定的保护标准以及国际社会所进行的刑事法保护实践而言,只是在不断缩短与他们的差距,仅是“小修小补”,并未能更深层次地从刑事立法层面、刑事法规范层面体现对他们的保护。这些主要体现在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法规范的散乱、不成体系、相关刑事法结构不合理,并由此产生刑事法规范的缺位、保护制度的不健全、保护范围不周、内容不全等等弊端。为此,我国应该转变立法理念,深化未成年人的刑法保护,以国际的视域,探寻符合我国实际的未成年人刑事规范的保护。基于此,笔者认为我国应该本着对未成年人最大限度保护的原则以及最大限度的宽容心态完善我国的刑事立法,从形式上,我国刑事法规范应该以集中立法的模式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体系性立法,从内容上应该不断深化关于未成年人的刑事政策、推进未成年人更为宽缓的刑罚适用及其执行、构建前科撤销制度以及完善相关的刑罚替代措施,以凸显出我国有别于成年人的未成年人刑事立法保护,以凸显我国保障人权的刑事立法价值趋向。
总而言之,未成年人应该得到更多的关护,国际社会已经达成共识并有所行动,不仅落实于相关国际公约层面,还见效于其他对未成年人救护行动中。我国也在不断践行这份国际义务,承担起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但相对于其他国家而言,仍需要有较大改善,尤其是刑事保护方面。为此,应该从立法层面使得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保护有法可依。不但从立法理念、刑事立法政策,而且从相关制度的弃除和设置,都应该给予未成年人人权的最大保护,同时也应该体现社会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最大宽容度,使之较好地融入社会、复归社会。
【作者简介】
蒋娜,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黄贵,单位为北京师范大学。
【注释】蒋娜:《我国未成年人权益
刑法保护的新动向》,载《宁夏社会科学》2010年第1期。
赵路译:《俄罗斯联邦刑事法典》,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3页。
王秀梅、丘陵译:《罗马尼亚刑法典》,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4页。
蒋娜:《未成年被害人权益
刑法保护的立法问题探讨》,载《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0年第5期。
赵秉志:《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司法的发展与完善》,载赵秉志主编:《刑事法治发展研究报告》(2009—2010年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97页。
蒋娜:《未成年
刑法焦点问题之中英比较—以<儿童权利公约>的执行为切入点》,载《刑法论丛》2010年第1期。
赵秉志、袁彬:《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的发展与完善》,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年第3期。
徐久生、庄敬华译:《德国刑法典》,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182页。
王秀梅、邱陵译:《罗马尼亚刑法典》,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