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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权保护:刑法规范的最新动态评析

  

  (二)内容层面:降低惩罚力度,全方位加强保护


  

  为了能够更好地履行国际义务,实现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限度保护,实现对人权的切实保障,且使未成年人罪犯复归社会与健康成长,我国刑法应该从立法层面实现对未成年罪犯人适当降低惩罚力度,并全方位地加强保护。为此,笔者认为可以从下述方面对刑法规范的完善,以实现对未成年罪犯降低惩罚力度和加强保护。


  

  1.刑事政策的贯彻。刑事政策是指导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原则、策略。当下“宽严相济”是我国重要的刑事政策,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立法应该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对关于未成年人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以及刑罚配置方面,应该注意到其“宽”与“严”的适当结合,“宽”大于“严”。同时,在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中,也更应该贯彻我国针对未成年罪犯特有的刑事政策与原则,即教育、感化、挽救的刑事政策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宗旨原则,这些都应该在相关刑法规范中得以体现。未成年人最大利益的刑法保护,则既要制定针对性的特殊定罪、量刑和外遇政策,也要有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有效预防对策。教育和改造未成年罪犯,对于最大限度维护其合法权益、保证其处遇公正合理和有效预防未成年犯罪尤为重要。


  

  2.刑事处罚从宽范围的扩展。在适用刑罚上,为实现对未成年罪犯利益最大限度的保护,应该从刑事立法层面,对未成年罪犯刑事处罚从宽范围进行扩展。目前我国刑法总则中已经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适用,应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在刑罚适用上对未成年人的从宽政策,保护未成年人。然而,这并未足以体现对未成年人罪犯最大限度的从宽,以及最大限度的保护。笔者认为,应该在刑法总则第17条第3款中增设“免除处罚”的规定,即修改为:“……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以此,对未成年人罪犯的刑事处罚放宽至“免除处罚”的限度,对于一些犯罪情节轻微、可适用刑罚处罚也可以不适用的情况下,应当免除对未成年人的处罚。此为未成年犯罪刑事处罚从宽范围的最大展开,是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限度保护原则的贯彻落实,也是基于未成年人特点而拟定的符合量刑目的之处罚幅度。为了实现对未成年人的最大限度保护原则,对于未成年罪犯而言,非刑罚方法应为量刑时首选,而刑罚则作为最后的手段仅在其罪行重大或者其他处罚不利时才适用,且应当从宽适用。 3.刑罚从宽限度条件的降低。在我国刑罚体系中,确立了缓刑、减刑、假释等多项从宽制度。《刑法修正案八》已就未成年人的缓刑适用做了放宽调整,规定了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罪犯,应当适用缓刑的规定。笔者认为,对于未成年罪犯而言,放宽还应该在其“应当”适用条件上放低,以区别与老年人和怀孕妇女应当适用刑罚的情形。同时,在刑罚执行制度上,应当放宽对未成年人适用减刑、假释等执行制度的条件,如进一步降低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减刑、假释的刑期条件或其标准等,以最大程度地发挥制度的教育和改造作用。同时,总则中的非刑罚措施也尚待完善,其重点在于挖掘这些替代措施对未成年人的特定矫正和挽救作用。[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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