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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权保护:刑法规范的最新动态评析

  

  (二)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保护方式粗简、不成体系


  

  在相关国际公约中,并未规定缔约国或者会员国必须对未成年人犯罪设立专门法律或者专章对其予以保护,但是国际社会比较通行的做法是,在刑法典内设立专门的篇章规定未成年人犯罪,比如,《罗马尼亚刑法典》在其第4篇第113-127条专门对未成年人犯罪予以规定,并确立相应的保护制度;《俄罗斯联邦刑事法典》第十四章第87-9条专门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并确立相关的保护制度;也有的国家制定专门的法典对未成年人犯罪予以保护,如《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少年法院法》(1974年12月颁布),该法是未成年人犯罪法律适用的根据,其中无不有保护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价值体现。


  

  以国际社会为参照系,则会突显我国在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方面的差距。而差距的根源之一即是立法方式的选择。当下,我国未成年人刑事立法保护方式上是采较为传统的分散式立法,且仅有几个条文。此种立法方式,从立法和司法的操作角度而言,具有简单、便宜等优点,但更多地突显出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保护方式、制度构建过于粗疏、简单。一方面,分散式的立法方式,其容量小,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范围不周、内容不全,会导致刑法保护中有关未成年人重要权益的缺失,则难以全面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而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保护的旨趣、功能则受损。如此势必不利于国际公约所规定的人权义务之切实履行。另一方面,分散式立法则使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刑法规范过于散乱、不成体系,在制度构建层面则突显粗疏、简单、不健全等缺陷。同时,出于刑法典体系的完整与协调考虑,一些诸如立法宗旨、政策等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规定难以在分散式立法模式中找到恰当位置。[5]


  

  三、制度完善设想:推进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的完善


  

  当下,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立法保护取得了进展,深化了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保护,扩充了保护范围,体现了刑法立法注重人权保护的价值取向,但从前述与国际公约以及国际社会的做法比较中,我国未成年人刑事立法保护尚存需要完善的地方,为此,笔者提出,可从如下制度完善的设想人手:


  

  (一)形式层面:改用集中的立法模式,优化刑法结构


  

  为了能够有效规避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分散、不成体系及其引起的弊端,在立法形式必须做出调整,由分散式立法向集中立法模式转变,以优化刑法结构。换言之,通过在刑法总则设立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或犯罪处遇专章,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系统化、类型化集中规定的立法模式,使未成年人犯罪刑法保护制度得以优化并成体系性,同时也能使刑法结构得以优化,改变刑法典内容散乱、体系性不强的缺陷。这不仅符合当前国际社会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模式惯例,以与国际接轨,更能贯彻国际公约关于未成年人犯罪保护的精神,也因为这一模式和做法操作性强,刑事立法保护的功能得以有效发挥,并且突显了刑事立法的价值取向。具体而言,未成年人犯罪的集中立法模式,不仅强调了未成年人刑法规范的权威性和特殊地位,而且突出与成年人犯罪适用刑法的差别,以实现刑法总则对未成年人利益的最大限度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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