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权保护:刑法规范的最新动态评析
蒋娜;黄贵
【摘要】联合国相关公约对儿童权利做了较为详细完备的规定,成为各国国内法完善儿童权利的标杆。我国历来重视完善儿童权利,通过《
刑法修正案八》进一步完善了儿童权利,如对儿童累犯制度的摒除、加大对未成年人缓刑等社区矫正执行力度、有限度免除儿童前科报告制度等等。但总体而言,儿童权利保护水平还有待提高,如还存在未成年人罪犯刑事立法保护面窄、力度不足;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保护方式粗简、不成体系等问题。应该继续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从立法的形势和内容两个层面加大对未成年人的立法保护。
【关键词】儿童权利保护;立法完善;刑事保护
【全文】
首部有关保障儿童权利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公约》,我国于1990年12月有保留地批准加入。该公约第1条规定,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条规定的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因而,我国相关法中所称的未成年人与国际公约所称的儿童是一致的。所谓的儿童权亦即未成年人权利。在公约的第37 - 40条分别对触犯刑法规范的儿童做出了保护性规定,并被世界各国刑法作为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参照系,完善本国关于儿童权利保护的刑法规范。我国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修正案八》对1997年《刑法》有关儿童的规范做了修改与扩充,以此从刑法规范角度深化对儿童权利的保护,进一步完善我国儿童权利的刑法保护制度。然而,以国际公约所确立的普遍保护标准为参照,则突显我国儿童权利的刑法保护的不足,与其标准尚存差距。基于此,本文通过对《刑法修正案八》中关于儿童权利保护的相关规定进行评价分析,并在此基础上以相关国际人权公约为参照系,检视我国未成年人权益刑法保护制度的不足,进而提出弥补不足的构想。
一、《刑法修正案八》:儿童权利刑法保护新进展
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修正案八》对1997年《刑法》中关于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的总则条款进行了修改和扩充,即《刑法修正八》第6条对未成年人构成累犯制度的弃除、第11条第1款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宣告缓刑的规定,以及第19条关于未成年犯罪有限度免除报告前科制度的确立,从而成为未成年人刑法保护重要法律依据,也是未成年人刑法保护制度建设进展的重要体现。推动了我国未成年人刑法保护制度的内涵发展与外延扩张,促使刑法总则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范围和力度逐步加强,以充分发挥其保护人权和减少再犯的作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