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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

  

  (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罪名设置


  

  如果在刑法分则中设专节规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那么应当在现行基本犯罪和延伸犯罪的基础上增设相关罪名等,以此完成罪名设置层面的完善。


  

  1.增设新罪名。现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罪名设置之所以滞后,主要原因在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的不匹配。例如:《食品安全法》为了保障食品安全而对系列主体规定了如召回不安全食品等系列义务,但刑法未在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将不作为规制为犯罪,更未将造成重大损害后果的行为进行定罪量刑,故应当增加拒不召回不安全食品罪等不作为型犯罪,以促使生产者在发现不安全食品后积极召回,防止、减少危害结果的发生。


  

  值得探讨的是食品的定义。食品的定义直接影响到准确定罪量刑。《食品安全法》将食品定义为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同时,《食品安全法》又将食用农产品定义为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将食品添加剂定义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由此可知,《食品安全法》所指的食品不包括食用农产品和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法》之所以将食品与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并列,原因在于食用农产品已由其他法律予以规制,而食品添加剂对于食品相当重要,故予单列出来以使其享受与食品相同的保护力度。然而,从大众观点来看,食品是指一切可供食用的物品,故食品包括食用农产品是应有之义,而作为食品的原料或者辅料之一的食品添加剂也理所当然地应当包括于食品范畴中。如果刑法中的食品定义采用前一种观点,那么完全应当在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专节中增设诸如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相关产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相关产品罪等罪名。否则对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或有毒、有害)的相关产品(如: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只能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论处,与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宗旨背道而驰。如果刑法中的食品定义采用后一种观点,那么就应当重新定义刑法中的食品。从刑法本身而言,除了信用卡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解释方式确定概念外,尚未对类似于食品等定义做出相应解释。通常的做法是按法理借用其他法律的概念性规定,如何谓枪支、淫秽物品等。因此,刑法中的食品定义应当以《食品安全法》中的食品定义为基础,并予以适当扩张。因此,刑法中的食品是指:供人食用或饮用的成品,包括制作成品的原材料、可以直接食用的农产品、食品添加剂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食品包装视为食品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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