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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

浅论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


胡洪春


【摘要】《刑法修正案(八)》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为《食品安全法》)已取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民众急盼用严刑峻法惩治食品安全事故的民意,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做出积极的法律修改。
【关键词】食品安全;刑法规范体系;完善
【全文】
  

  我国近年来层出不穷的“三聚氰胺奶粉”、“健美猪”和“染色馒头”等形形色色的问题食品正在不断挑战我国民众的健康和心理承受底线。这些问题食品不仅直接伤害到当代人,通过基因遗传等祸及子孙,还会严重弱化我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和执政力。为此,我们绝不能沿袭发达国家先乱后治的老路,而应当建立起“从农田到餐桌”完整的、立体的、多维的监管、监督体系。


  

  一、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现状


  

  从刑法规范层面来讲,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是指在食品生产和销售过程中发生的危害食品安全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我国自古以来就对食品安全极为重视。现存最早的关于食品管理的记录可见于《礼记》:“五谷不时,果实未熟,不粥于市”。《唐律疏议》中对于食品安全也有详细记载:如食物一旦变质,商家就必须立刻焚烧,否则要被判处九十廷杖;又如销售有害食品致人生病,商家要被判处徒刑一年,致人死亡则要被判处绞刑等。从现行刑法来看,可以依据是否直接侵犯了所保护的食品安全制度这一客体而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为基本犯罪和延伸犯罪。基本犯罪是指犯罪行为直接侵害了食品安全制度的犯罪,即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这两个罪名直接反映了刑法规范的设立目的和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与之相应的延伸犯罪是指那些并未直接侵犯食品安全制度,但与侵犯食品安全制度有间接关系的,与基本犯罪共同构成危害食品安全刑法规范体系的其他犯罪,例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危害食品安全渎职罪、非法经营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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