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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罪名拟定与立法体例

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罪名拟定与立法体例


郭世杰


【摘要】国家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治理思维开始转向了重典治吏和从严治吏的层面,这种转变的成效尚待司法实践的实证考察。而从刑法文本来对食品监管渎职罪进行规范分析,无疑会裨益于食品监管渎职罪现在的司法运用和未来的立法完善。食品监管渎职罪在罪名拟定上存在着忽视罪责要素、忽视主观恶性、忽视刑罚个别化、容易与渎职罪章的章罪名混淆的弊病,应当拆分为食品监管玩忽职守罪和食品监管滥用职权罪;在立法体例上存在着特殊性彰显不足、法条适用错综复杂、违背平等适用刑法的嫌疑和浪费立法资源的缺陷,值得在以后的立法工作中予以借鉴。食品安全的保障单纯依靠刑法是无能为力的,须建立一个全方位的安全保障制度并使之体系化。
【关键词】食品监管渎职罪;罪名拟定;立法体例
【全文】
  

  一、食品监管渎职罪概述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不仅是维持一国国民最基本生活和生存的物质条件,而且还直接关系到其国民的身体健康水平和民族素质高低,此外,安全可靠的食品还能通过塑造相关的品牌打入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进而提高一国的经济竞争力。因而,食品问题已经远远不只是一个安全问题,而且还是一个经济问题和政治问题,但无可置疑,食品安全却是最为重要的前提和基础,舍却食品安全问题,其政治和经济意义无从论起,正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以苏丹红事件和三聚氰胺事件为代表的一系列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使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开始频受国人的关注。2009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给由于频发的食品事故而陷入惊恐不安的国人注入一针强心剂,该法创立了食品安全“分段监管”的模式,规定了食品安全由农业、质监、工商、食品和药品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实行分段监管。


  

  然而,被寄予厚望的食品安全法并未能使食品安全事故销声匿迹,“皮革奶”案、“毒大米”案、“地沟油”案等等一系列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仍然在全国各地接二连三地不断上演,民众仍然一次又一次地通过食品安全事故“被普及”各式各样的化学名词和生物名词,所期盼的食品安全仍然可望而不可及。在这种情形下,民众将目光转向了和平时期战争的合法发动者——刑法身上,希望能借助刑法的力量来向食品安全发动一场胜利的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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