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法》修订需确立人大主导定位
张千帆
【关键词】
预算法;人大主导
【全文】
1994年《预算法》颁布后,社会各界就曾发表过诸多不同意见。早在2004年,全国人大即启动了《预算法》修改程序,直至今年才公布了修正案草案的二次审议稿,足见政府内部不同部门之间的博弈也同样激烈。此次修订能否实质性改善预算决策程序,直接关系到中国未来改革的方向。
《预算法》是规定国家预算决策机制的基本法律,其对于国计民生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现代社会离不开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而公共服务需要财政投入。预算决定了政府可以花多少钱,以及更重要的,这些钱应该花在哪里。预算太少,社会不足以维持必需的公共服务;预算太多,人民的财产即成为官员挥霍浪费的资本。近二十年来,财政预算年年快速增长,增长速度甚至远超过GDP增速,表明政府财政聚集了越来越多的社会财富,但是每年的预算增长却从未征求过社会意见。当然,即便预算数字看起来恰到好处,也还需要有效的监督机制,才能保证纳税人的钱确实被用在该用的地方。
这一切都表明,预算离不开民主过程。要保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人民自己得对政府预算有发言权。虽然人民未必有足够的时间和信息决定自己的每一分钱花在哪里,但是他们可以选举自己的代表替自己决定政府预算方案。这是为什么在所有民主国家,预算案和法律一样,都是由议会表决产生的,因为和法律一样,每年的预算方案也代表了国家的重要公共利益。事实上,预算方案反映了立法目标的实施重点。无论是义务教育、社会福利、环境保护还是社会治安、军事国防,法律规定都只是表面文章,只有在财政预算中得到体现方能落实。各项任务在预算中所占的比重即体现了政府的年度工作重点,直接决定了国家发展的风向标。如此头等重要的事情当然只有议会才有资格决定,只有选举产生并对选民负责的议会才能保证预算方案符合多数选民的实际需要。如果什么都交给行政决定,那么结果就可想而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