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拨开法律解释学的迷雾

拨开法律解释学的迷雾



——对法律解释质疑的回应

王群;孔维慧


【摘要】众所周知,成文法具有开放性、时滞性,以及存在着不可避免的漏洞等特点,而解决这一缺陷的方式就是运用法律解释,这也正是法律解释学得以快速发展的原因。但就在这门学科与实践的结合逐渐呈密集型之际,不少学者也对此门学科提出了种种的置疑,如反对解释问题、“辈分”问题、元规则问题、客观性问题等等。本文就对这几种典型的置疑给予了回应,以此希望能拨开法律解释学的迷雾,更希望能对法律解释学得以被更好认识与发展提供些许的帮助。
【关键词】反对解释;元规则;客观性
【全文】
  

  一、解释抑或反对解释


  

  在展开这一小节之前,我们先了解下法律的特点。首先, 法具有开放性特质。由于制定法律时, 需要将目标对准主要问题而且一部法律一般需要在长期内有效, 法律经常是一般性的、抽象的、理论性的, 因而法律规则具有开放性特质。[1]


  

  其次, 法律文本中不可避免存在着漏洞。历史已经证明, 无所不包、无懈可击的完美的法律文本是不存在的, 那只是一个神话。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 由于起草者、制定者的无意或疏忽, 以及字词的安排甚至标点符号的误用, 都会引起理解适用上的争议。在制定法律时, 立法者可能就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以及解决措施达成了共识, 但对某些特殊问题、某些特定措施并未达成一致意见, 所以仅仅用高度概括性的术语规定在法律文本中, 或者根本回避, 而将难题交给实施者来解决。[2]再加上我国的法律都是在“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思想指导下出台的, 因此这方面的问题更突出, 这给法官留下了极大的解释空间。


  

  最后,法律适用环境的改变使明确的法律规则变得模糊,法律表现出时滞性。稳定性是法律的内在要求, 法律文本表现为静态的存在, 但社会是动态发展变化的,不管多么远见的立法者也不可能预见到将来发生的一切事项。在法律制定实施一段时间之后, 社会的发展必然会产生原先法律所要解决的问题之外的新问题, 法律中的漏洞和模糊之处随社会变化而激增。[3]


  

  上述法律的特点让我们认识到了法律本身存在的缺陷,而解决这一缺陷的方式就是运用法律解释,当然,这也是法律解释学得以快速发展的原因。但正在法律解释学快速发展之时,一向高举法律解释学大旗的 陈金钊教授却连着发表了几篇以“法治反对解释”为主题的文章,这在学术界立即引起了一场轩然大波,当然其中不乏置疑的声音。法治就一定必须反对解释吗?再细看陈教授的文章之后,许多置疑才得以澄清。原来,陈教授并非主张在法治这一环境下不进行解释,而是主张在法治背景下反对过度的解释以及反对对明确的法律进行解释,而且这一提法还限制在中国的语境下。下面我们将对陈金钊教授提出的“反对解释”这一观念进行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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