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结论:回顾与憧憬
总而言之,基于当下我国的法治现实,我们提出了法官应当秉持一种温和的司法能动主义的理论,或着说提出了这样一种姿态,但是法官在具体案件中究竟如何将温和的能动主义融入具体案件中,如何巧妙的既解决案件又能使当事人满意,不是一个抽象化讨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学习与实践的具体过程。[12]41但是,“事因难能,所以可贵”,只有勇于面对困难,并运用高超的法律技术去解决重大的社会问题,司法权才能彰显其价值,确立其权威。但愿司法能动主义能够成为中国一道亮丽的风景! [12]41
【作者简介】
王群,单位为山东大学法学院。王卉,单位为山东大学法学院。
【注释】卡多佐,董炯,彭冰译.法律的成长法律科学的悖论.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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