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如何思考
——法官意识形态的选择困境
王群;王卉
【摘要】司法能动主义与克制主义是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必然面临的司法哲学模式。司法克制主义,由于它表现出的对法律规则及其意图的尊重,使法律有了相当大的可理解性和预期性,得到了广泛的尊崇;而司法能动主义表现出的最大限度的追求个案正义、弥补立法的不足等优势也得到了众多支持者的垂青,于是这两种模式的激烈碰撞将法官带入了选择困境。在我国法治建设中,法官应秉持一种温和的能动主义的司法理念,以更好的实现法治,追求正义!
【关键词】能动主义;克制主义;法官;意识形态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复杂与必要
司法能动主义与司法克制主义是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必然面临的司法哲学模式,但司法能动主义与克制主义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而是程度不同的问题,而且二者还存相当部分的让法官感到头疼的灰色地带,这些因素使法官究竟该如何选择成为一个相当复杂的难题!
然而,尽管如何选择是个艰难的过程,我们仍必须高度重视,毕竟,法官的司法哲学对案件判决结果有终极意义。为此卡多佐曾说,“每个判决提出问的问题其实都是涉及一种有关法律的起源与目的的哲学,这一哲学尽管非常隐蔽,实际却是最终的裁决者。”[1]所以本文拟以两种典型的司法哲学为切入点,立足于我国的法治建设现实,浅析我国法官的司法意识形态问题。
二、克制抑或能动:定性与纷争
在展开本节之前,我们有必要对这两种典型的司法哲学进行简单的定性,透过这种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和比较二者之间的优劣,并以此展开对我国法官意识形态的对策性研究。
(一)何为克制?何为能动?
所谓司法克制主义,指法官应认真对待甚至忠诚于法律规则;在法律解释过程中,应拘囿于法律文本而不得主动造法。所谓司法能动主义,指法官应该审判案件而不是回避案件,要广泛的运用自己的权力和个人自由去促进公平和保护人的尊严;法官有义务为各种社会不公提供司法救济。
(二)司法克制主义与司法能动主义的论战
1、司法克制主义对司法能动主义的诘难
<1>、司法能动主义会导致民主性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