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此,我们主张法官在对修辞提高自身“免疫能力”同时,又应善于运用修辞,但有人可能会提出疑虑说大量使用修辞会不会产生法官的恣意,毕竟修辞是一种把“稻草说成是金条”、“没理搅三分”的艺术。为此波斯纳也曾说:“法律修辞极具可塑性,这使一个聪明的法官可以找到一种似乎很有道理的语言来包装几乎是任何规定”。 [20]对此我们认为,这种疑虑有其合理性,但是只要法官在运用修辞的同时,能“死死守护”法律规则的界限,上述问题便可以迎刃而解。针对此问题陈金钊也曾评论说“法律规则缩小了修辞的领域,而这正是法律规则的优点之一,显示了法律对思维的约束力。面对明晰的法律以及刚性规则,那些有雄辩天才的辩护律师(以及法官—笔者注)也必须保持沉默。”[21]
四、法官思维的艺术本质上是一种对规则的信仰
尽管我们推崇克制性、独断性思维,提倡法官思维对修辞的“免疫力”,但我们又“不幸”的发现,法官思维又与能动、探究与修辞存在“剪不断、理还乱”的联系,可以说法官的思维更多的是在能动与克制、独断与探究、修辞与“免疫”之间的徘徊。但无论是何种类型的思维,法律思维都应当始终视法律规则为圭臬。毕竟只有法律规则才是完全真实的,所有的法规思维都必须像希腊神话中的安泰(地神的儿子,其力量来源于大地母亲,只要其站在大地上就是战无不胜的大力士)一样回归到规则(土地)才能获得生命的力量。因此法律思维的艺术本质上就是一种信仰规则的艺术。倘若法官能体会到思维艺术的这一真谛,当为司法之幸、国家之福矣!
【作者简介】
王群,单位为山东大学法学院。赵晖,单位为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
【注释】克里斯托夫.沃尔夫,黄金荣译.司法能动主义.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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