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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思维中的艺术

法官思维中的艺术



——基于一种博弈的立场

王群;赵晖


【摘要】法官的思维游离于有与无之间、贫与富之间、生与死之间,之所以如此评价,是因为法官思维的瞬间转换便可能使某人失去了财产、自由、子女甚至生命,因此法官的思维对案件判决结果有终极意义。所以本文拟以法官的三种对立型思维博弈的为切入点,得出了对克制性、独断性、修辞性思维的推崇。但深究起来,三类思维的背后都是一种对法律规则的回归,因此法律思维的艺术本质上就是一种信仰规则的艺术。
【关键词】思维;克制;独断;修辞
【全文】
  

  法官的思维游离于有与无之间、贫与富之间、生与死之间,之所以如此评价,是因为法官思维的瞬间转换便可能使某人失去了财产、自由、子女甚至生命,因此法官的思维对案件判决结果有终极意义。所以本文拟以法官的三种思维的博弈为切入点,在展现众多思维类型优劣的基础上,立足于我国的当下语境,浅析我国法官思维的艺术问题。


  

  一、“少些能动主义思维,中国的司法将会变得更美好”


  

  司法能动主义与克制主义—这两种长期对垒的司法意识形态—的提法滥觞于美国法学界。所谓司法能动主义,依美国学者沃尔夫的观点,指“法官应该审判案件,而不是回避案件,并且要广泛地利用他们的权力,尤其是通过扩大平等和个人自由的手段去促进公平—即保护人的尊严”。 [1]而美国学者施克莱认为司法克制主义是指“一种伦理态度,它把是否遵循规则当作判断道德行为的标准,将道德关系视为由规则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像所有被强烈感受并广为接受的道德态度一样,守法主义不仅体现为个人行为,也表现为哲学思想、政治意识形态、社会制度。”[2]


  

  如果去除司法克制与能动所蕴含的其他内容—如是否展开违宪审查、是否可以对抗立法权、行政权等—克制主义就是指法官应当恪守规则,忠诚于规则;能动主义就是法官不拘囿于规则,而是根据其对正义的理解去创造性的运用法律。纵观美国法律史,不难发现“老字号”克制主义长期占据着法官意识形态的大半江山,尽管当下“新生”的司法能动主义已经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功(尤其是在美国实用主义诞生以后),但克制主义仍然不失其主流地位。


  

  那么在现阶段我国的语境下,法官的思维立场应当是什么?是恪守克制主义的保守立场?还是秉持一种能动主义的创新立场?在回答这几个问题之前,我们先对我国的古代传统以及现代制度背景予以廓清,然后再分析当下我国法官到底需要什么样的思维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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