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电脑量刑”弊端的解决策略
相信“人脑”主义者仍不满足我们上述的解释,他们会继续追问,纵使“电脑量刑”有着独特的优势,但是只要法院向“电脑量刑”敞开大门,就无法回避其在普适化以及对相关情节考虑不周等问题上存在的弊端。为此我们认为:
首先,量刑软件普适性的问题着实非常棘手。毕竟地区发展的不平衡使我们很难开发出一套具有普适性的量刑软件,当下,我们只能主张由各个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省的情况开发。这里可能会有两种疑问:
一是成本和技术问题。可能有声音会说要开发出这一软件无疑需要极大的成本以及先进科技的支撑,而且软件研制以后还要根据新法条、新形势的出现予以不定期的更新,这就需要培养一大批技术服务人员。针对这一问题我们认为,既然淄川区这一个基层法院都可以拥有研制和维护量刑软件的实力,何况一个省呢?而且,因为量刑不公对他人自由等权利的侵害所造成的代价是无法用金钱加以衡量的!
二是“同案不同刑”现象仍然可能会发生。因为交由每个省制定软件,而每个省的标准仍然是不同的,假如再发生类似何鹏和许霆的案件,仍然可能会有相当的刑期差出现!对此我们认为,量刑的绝对统一是无法、不能也是没必要追求的,我们追求的是一种相对统一(即使在经济高度发达的美国,各个州的判刑标准也是参差不齐)。在“电脑量刑”推广后,省内之间的统一量刑是毋容置疑的,省际之间可能会存在部分的偏差,但我们相信这种差异是符合当下我国的社会现实的,只有随着经济的发展达到地区发展水平的趋同化之后才可能真正实现量刑标准的高度统一!
其次,应把量刑权从法院的长期“霸占”中解放出来。在我国,量刑权基本上是由法院一家“垄断”的,这才导致了大量问题的产生(可能有人质疑说检察院也可以量刑,但事实上检察院只是提供量刑建议,真正的决定权仍是法院)。这种量刑权模式将检察院、律师和当事人彻底排除显然是不合理的。因为首先检察院作为全案的审查起诉机关,其对案情当然有着较为深刻的了解。其次,我国律师的地位比较尴尬,其出场常常被当做为一种“过场”,其精彩的辩论也常常被认为是一种“自娱自乐”,这是极为不合理的,毕竟律师是最能接触当事人和了解当事人的主体。再次,当事人是对自身情节最为熟悉的,尤其是相关的酌定情节。
因此我们认为应该建立一种以法院为主导,检察院、律师和当事人共享的量刑机制。也就是说,在法院最终确定量刑结果之前,应先让各方根据自己对案情的把握输入相关量刑情节,再将分别得出的刑期与法院认为的刑期相比较,然后在共同的“妥协”中达到一个合理的刑期。相信这种模式设计可以大大降低“电脑量刑”对相关情节的疏漏而带来的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