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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视野下的“人脑”与“电脑”之争

  

  2、自由裁量权的危害性要远远大于“电脑量刑”所产生的弊端。“人脑”主义者与“电脑”主义者斗争的实质其实就是关于自由裁量权的程度问题,但正如上文所述,我国法官轻视法制的传统加上大量法官拥有的“令人难以恭维”的素质,极易产生以下问题,


  

  第一,自由裁量权的过大极易导致量刑的失调,即“同案不同刑”现象的出现。这种现象,莫说在法官素质良莠不齐的我国,即使是在拥有高素质队伍的美国,也并不罕见。譬如, “美国科罗拉多州爱司伯法院判处一个杀死自己男朋友的女演员监禁30 天, 而长岛的法院则对一个在婚外恋中杀死自己妻子的外科医生判处25 年有期徒刑。”[7]146回归到我国,这种现象更是达到了惊人的程度。譬如成都中院出现了一案两结论的“阴阳案” [8]、以及沸沸扬扬的云南何鹏案和广东许霆案(同样是恶意取现,前者为无期徒刑,后者为5年有期徒刑)。这种“同案不同刑”的现象无疑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首先,它直接冲击了传统意义上的“罪刑相适应”这一刑法的基本原则。其次,它不利于罪犯的后期改造。试想当何鹏闻许霆在与自身犯了同样性质的犯罪而刑期差距如此巨大时会有什么心理?抵触情绪肯定会有,甚至慢慢演变为反社会等极端心理。


  

  第二,自由裁量权过大极易滋生司法的腐败。“刑事自由裁量是经过刑法授权的行为, 当然是一种法律允许的合法行为, 在这种表面合法性的掩饰下, 刑事自由裁量权很有可能成为权钱交易、权色交易、权情交易的契机, 也就是产生司法腐败的温床。”[7]146“一些素质低劣的法官一方面利用刑事自由裁量权的特性公然践踏神圣的法律, 疯狂地进行以权谋私的违法乱纪活动, 另一方面又主张自己是在行使法律授予的自由裁量权, 刑事自由裁量权成了这些法官可以用来交换的商品。”[7]147


  

  若“罪刑长期的不统一”、“量刑权钱的交易成为常态”,对国家、社会、公民无疑会成为一种灾难。国家精心设计的法治会在“权钱交易”的撞击中慢慢滑向人治;社会中对法律的信仰会渐渐趋于消失;而公民的命运也会随着法官的变化而变化(甚至因为法官晚上没睡好而多获刑期10年)。“电脑量刑”就可以限制这种恣意——尽管其不能完全限制——至少不再使公民的刑期随着法官的喜而轻、怒而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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