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电脑量刑”起到了良好的审判效果,并没有侵害量刑公正
针对“电脑量刑”侵害量刑公正的质疑,“电脑”主义者没有直接予以回应,而是给出了一组数字,即法院在采用了“电脑量刑”后,“从2008年9月到12月,有300多个案件的二审改判仅为2.89%。期间,该院共审理试点盗窃、抢劫等5种犯罪案件77件122人,所有案件均用电脑予以量刑,122名被告无一提起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提起抗诉,基本达到了量刑规范审理案件的整体效果。2009年上半年,该院继续理试点5种犯罪案件81件159人,同样取得了良好的效果。”[5]不过,尽管这些数字组成“铁”的事实证明电脑量刑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这种回答是苍白的(无法保证造成这些成绩的原因全部都是因为电脑量刑),而且采用了掩人耳目的方法,电脑量刑对普适性及相关情节考虑不周的批判显然触及了“电脑”主义者的“硬伤”。
(三)对“电脑”主义者与“人脑”主义者论战的评价
从“电脑”主义者与“人脑”主义者的论战来看,双方似乎打成了平手。但是,在普适性问题以及相关情节考虑问题上“电脑”主义者显然处以劣势。但是我们认为,尽管电脑量刑还存在着一些弊端,但不妨碍我们将其作为一种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方法,但是由于这些弊端,电脑量刑在当下也仅仅能成为一种工具。在这里,我们认为应该像对待交通部门的电子监控设备那样对待电脑量刑。这样定位有两层含义,一是电子监控器已在全国推广,并成为交警不可缺少的“利器”。电脑量刑也必将——尽管存在地方性差异因素——会和电子监控器一样在全国普及。二是电子监控器尽管作用极大,但仍然代替不了交警的必要判断与思考,这也正像电脑量刑无法替代法官成为量刑主体是一个道理。
三、倡导“电脑量刑”——基于一种工具主义立场
(一)法官缘何要适用“电脑量刑”
“人脑”主义者质疑说,既然“电脑量刑”有着难以克服的弊端,为何还要适用“电脑量刑”?我们的理由如下:
1、我国一向是一个轻法制的国家,在漫长的历史上——尽管有过短暂的“法家繁荣”时代,但其影响力却是微乎其微的——基本上是一直独尊儒术的,而儒学最大的特点就在于其对“道德”、“天理”、“人情”等法外因素的追捧,而最为反对“严格法制”,这些因素导致了我国古代対法制的轻视。民国时期,尽管有大量模仿日德的法典问世,但却又因政局的不稳和社会的动乱未能真正实施。而即使到了建国以后,虽然在对“无法无天”的文革进行反思之后决定实行依法治国,但不久又提出了“以德治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争创人民满意的法官”等解构因素,这一切因素加剧了民众对法律的不尊重(而转向对法外因素的崇尚)。于是,人们经常看到一些标语,如“税法也是法”、“计划生育法也是法”,等等,这反映了中国法治的悲哀。(在法治国家,这绝对是无需宣传的,就像“买东西要付钱”一样,是一种基本常识。)[6]回归到量刑问题上,试想在一个有规则都不尊重的国度里,再给予法官极大的自由裁量权,法官的审判会被引向何方?而电脑量刑恰恰弥补了这一缺陷,尽管其被讥笑为机械主义,我们或许可以把使用电脑量刑带来的些许弊端理解为法治的代价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