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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视野下的“人脑”与“电脑”之争

  

  3、“电脑量刑”对“好法官”无用,对“坏法官”用了也白用


  

  “人脑”主义者认为,对于在审判中能秉公执法、追求正义的“好法官”来说,“电脑量刑”的存在没有必要,因为“好法官”能用好手中的自由裁量权而不需要电脑的干预;但对“坏法官”来说,由于电脑只是一个“沉默”的机器,它的判断结果完全靠操作者的键入和选择才能产生,所以“坏法官”完全可以在输入相关情节时作出手脚,或者称将“病毒”情节输入电脑,使“电脑量刑”结果也当然成为“病毒”的衍生物。因此,“人脑”主义者认为“电脑量刑”对“好法官”无用,对“坏法官”是用了也白用。


  

  4、电脑量刑不具有普适性且会忽略大量相关情节的运用,损害量刑公正


  

  “电脑量刑”的普及化是极为困难的,我国地域较广,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有较大的差异,如果试图在全国推行统一的量刑标准,势必会造成某些实质上的不公。如在贵州盗窃1000元可构成盗窃罪,而在上海却需要至少3000甚至更多。


  

  而且,正如世界上没有相同的两片树叶,世界上也没有完全相同的两个刑事案件。即使在共同犯罪中,两被告所涉及的手段、方式等情节几乎完全一样,也会存在其他不同的细微之处。如甲抢劫的目的是为了给妻子买药,乙的目的是吸毒,在量刑时就会有些区别。但是就针对这一简单情况,在媒体对曾使用过“电脑量刑”的法官调查时,该法官坦言:目前我们还没能将这一情节纳入软件系统,只能考虑“根据个案的不同上下浮动6 个月的权力”[4](在这种情况下,6个月的幅度绝对是不够用的,吸毒与买药这两种犯罪目的的显著不同可能造成几年的刑期“差”)而且,在真实的审判中,相关犯罪情节的复杂程度绝对不限于此。这会使“电脑量刑”追求量刑公正的效果大打折扣,甚至会失去存在的意义。


  

  (二)“电脑”主义者的辩护


  

  针对“人脑”主义者的批评, “电脑”主义者这样为自己辩护:


  

  1、“电脑量刑”和“自动售货机”有质的区别,更不是科技迷信


  

  针对的“人脑”主义者的第一种置疑,“电脑”主义者答曰:首先,“电脑量刑”和“自动售货机”理论有质的区别,电脑量刑软件的研制是以淄川区法院制定的《量刑规范化实施细则》为蓝本,并包括了该法院审理过的100多种犯罪类型以及上千个案例,并经过一大批名牌高校的法学教授反复论证而最终定型的。可以说“电脑量刑”也是在根据法官的“经验”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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