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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视野下的“人脑”与“电脑”之争

  

  二、“人脑”主义者与“电脑”主义者的论战


  

  自从出现法院以来,法官审判的地位是毋容置疑的,但是随着“电脑量刑”的产生与发展,似乎抢占了法官的不少地盘,于是针对“电脑量刑”的机械司法、干扰司法独立、忽视相关量刑情节等方面,“人脑”主义者提出了以下谴责:


  

  (一)“人脑”主义者对“电脑”主义者的批评


  

  1、“电脑量刑”是对司法经验的漠视,是一种科技迷信


  

  首先,在西方历史上,早就出现过“类电脑判刑”的理论,如德国学者韦伯就曾经提出过“自动售货机”理论,即“现代的法官是自动售货机,投进去的是诉状和诉讼费,吐出来的是判决和从法典上抄下来的理由。”[2]言外之意,法官仅仅需要机械判案,不需要自由裁量权。此后概念法学派的兴起(此学派主张法官完全按照法律规定办事)以及欧洲各国纷纷制定冗长、细腻的法典(禁止法官自己造法)的初衷和韦伯的观点如出一辙。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与多元化以及美国现实主义和实用主义法学派的出现,再加上著名大法官霍姆斯的“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 [3],使上述机械主义理论被彻底摒弃。这说明任何试图剥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努力都是徒劳的,都是注定要失败的。因此,以具有现代社会标志的电脑为装饰的量刑——如同被淘汰的机械思想一样——最终必定走向灭亡。


  

  其次,我国的古代人,由于其愚昧、迷信、无知,热衷于将自己的是非曲直不加思索的交由“神秘的威权事物”断定,如古代有第一法官之称的皋陶的神兽断案(据史载其名为獬豸),以及能穿梭阴阳两界的“包青天”断案(据史载其有天眼),而“电脑”主义者如今又试图将涉及民众自由的量刑大权盲目的交由“无情无义”的电脑决定,这种“恋兽情结”只能说明“电脑”主义者对科技的迷信以及其尚未摆脱愚昧、无知的状态。


  

  2、“电脑量刑”会破坏司法独立


  

  现代社会中,司法独立是司法的基本要求之一,是现代法治的核心,是司法现代化的实证指标。[4]而司法独立的核心又在于法官的理性独立和意志独立。所谓法官的理性,是指法官审判时应服从于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所积累起来的关于如何判决(包括量刑,下同)以及如何更好的判决的技巧或者也可以称之为一种艺术,而理性的独立要求法官听从于这种理性的指引而非其他,而“电脑量刑”显然剥夺了法官的理性独立。而法官的意志独立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法官对自己独立意志作出的判决负责;二是法官应培养依法思维能力。一般来说,法官应当对自己的量刑判决负责,但在“电脑量刑”的模式下,法官是否对电脑作出的量刑结果负责呢?而且,由于长时间的电脑“帮助”,极有可能造成法官的“惰性”思维,久而久之,就会将法官的依法独立司考能力消失殆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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