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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立法质量与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2000年我国通过《立法法》对立法程序加以规范化,使立法更加科学。在八届全国人大以前,法律案审议的程序比较简单,法律审议的次数并无明确规定。有些法律草案从国务院或其他起草机构提交议案到最后获得通过,是在一次会议上完成的。自1998年开始,审议法律草案一般要实行三审制:一审,听取提案人对法律草案的说明,进行初步审议;二审,在经过两个月或更长时间,委员们对法律草案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后,围绕法律草案的重点、难点和分歧意见,进行深入审议;三审,在专门委员会根据委员们的审议意见对法律草案进行修改并提出审议结果报告的基础上再作审议,如果意见比较一致,即付表决。2000年《立法法》明确规定了“三审制”。在2000-2009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122件法律中,一审通过的有22件,二审通过的有30件,三审通过的有59件,四审通过的有10件,甚至还有八审才通过的《物权法》。


  

  注重立法质量的另一个措施是立法发展的重心正在从制定新的法律转移到对已经制定的法律的修订上。在改革开放初期,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为了迅速改变无法可依的局面,立法的重心是制定新的法律,到了20世纪90年代已经有相当一批法律在修订,以一个国家最具稳定性的宪法为例,1982年《宪法》通过以后,到20世纪末已经有1988年、1992年、1999年三个修正案;1979年《刑法》制定以后,到1997年修订以前已经有25次修改,并在其他法律中有107条附属刑法规范。2000年以来在几乎所有法律部门,修订的比例都变得越来越大,在行政法、经济法、民商法和程序法领域甚至超过一半,即使在新近出现的社会法领域,工会法以及各种不同社会群体保障方面的法律也已经多次修改。


  

  由此可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过程,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不断深化的过程,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集中体现。改革开放初期,无法可依的问题相当突出,我们提出“有比没有好”、“快搞比慢搞好”,这是必要的,也是合理的。即使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始终强调立法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成熟一个就制定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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