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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立法质量与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提高立法质量与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朱景文


【关键词】立法质量;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全文】
  

  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形成有赖于立法实践的成熟。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各方面坚持不懈的共同努力,我国立法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1982年通过了现行宪法,此后又根据客观形势的发展需要,先后四次对宪法部分内容作了修改。到2010年底,我国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6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并全面完成了对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集中清理工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在法律体系形成过程中,立法达到一定数量之后,如何提高立法质量,是各级立法机构工作的着力点。


  

  提高立法质量与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着密切关系。为了提高立法质量,除了要考虑法律必须适合现阶段我国社会关系的特点,在有关立法本身上下工夫外,还必须统筹考虑我国的立法工作,必须考虑各类法律之间的相互协调和统一,必须对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全局的考虑和研究。这也就是为什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把提高立法质量和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为自己工作的中心任务的原因。


  

  提高立法质量的主要措施包括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主要目的在于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主要包括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意见和将法律草案公布、征求意见。近年来,采取公布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的形式越来越普遍。据有关统计,自从2005年《物权法》草案公布、征求意见以来,我国共有35部法律草案公布、征求意见。在所有这些公布的草案中,《物权法》、《劳动合同法》、《食品安全法》、《社会保险法》、《车船税法》等草案引起社会广泛的关注,其中参与讨论《劳动合同法》草案的人数近8万人,收到的意见187773条;参与《社会保险法》草案讨论的近1万人,收到意见68208条;参与刚刚结束征求意见的《车船税法》草案的人数22832人,收到意见97295条。而在此之前,我国公布征求意见的法律草案还包括1954年《宪法》、1982年《宪法》、1988年《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9年《行政诉讼法》、1989年《集会游行示威法》、1990年《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8年《土地管理法》、199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9年《合同法》、2001年《婚姻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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