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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正执法观念 提升司法形象

  

  规范执法是指检察机关的司法活动有章可循、符合特定的标准和秩序、具有良好的专业性、整饬性和秩序感,简言之,就是司法符合特定的规范要求。规范执法在刑事司法领域可以分为程序规范、行为规范、文书规范等几个方面。程序规范指的是在司法中严格遵守程序要求,按照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确定的原则、规则和步骤,不越权司法、不懈怠司法、不规避法律的约束。行为规范指的是遵守检察官司法伦理要求和行为准则,按规定统一着装,时时保持言行举止符合检察官身份,执法工作中杜绝以权谋私、徇私枉法,做到廉洁奉公和举止得体。文书规范指的是文书制作、审批、送达、存档和使用均符合文书制作和管理规范,确保文书制作正规、准确。规范执法是检察机关司法公正和效率的保障,也是社会公信力的来源。与规范执法相对应的,就是杂乱无章、散漫随意、缺乏可预见性和秩序感,这种缺乏规范的执法活动难以得到社会的信赖与尊重。


  

  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为契机提升检察机关司法形象


  

  司法观一旦形成,有一定的稳定性,但也并非一成不变,可以有所发展和有所更新。在新时期政治、经济、文化条件下,我国检察机关形成了一定的司法观念,既包含有一般司法机关的共性,也包含有检察机关的特性。这些司法观念对于检察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承担法定任务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如今国家正向法治迈进,检察机关在继承与发扬传统司法观念的基础上,随着时代的发展与进步,对于司法观念要注入新的内容,使之形成与法治发展相适应的新的活力。


  

  我国当前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与我国社会发展进步的方向相一致,顺应和回应了社会大众对司法公正的期待和吁求。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近年来媒体披露的一些令人触目惊心的冤错案件,表明人权保障仍然是我国司法中的软肋,司法公信力之缺乏,仿佛是近年来才惊觉的现实,人们对司法的疑虑,是长期以来司法没有建立起应有的公信力或者公信力流失的结果。对司法的怀疑,日常性地腐蚀着我国法治的基础。我国司法机关一直在探索改善司法形象、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办法。在这个背景之下,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也有改善司法品质、提升社会对司法信赖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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