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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正执法观念 提升司法形象

端正执法观念 提升司法形象


张建伟


【关键词】执法观念;司法形象
【全文】
  

  任何司法活动都受特定司法观的统摄与支配,有目的、有意义的司法行为背后都有着起引导作用的司法目的、司法理念和法律意识。可以说,有什么样的司法观,就呈现什么样的与之相应的司法行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也不例外,必然受到检察机关的司法观的指引。


  

  在各种司法观念中,严格公正廉洁执法与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都是检察机关自我精神塑造的基本要素,这些司法观与检察机关的根本职能相一致,并与检察机关所处时代的要求相统一。对于指导检察工作的功能来说,这些执法观念的基本要素相互联系,有着内在的统一性,可谓同等重要,应当自觉加以贯彻,不可偏废。


  

  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前的准备工作和未来的实施中,之所以有必要重新强调这些司法观念,是因为这些司法观念体现的价值追求和对司法的要求以及所能发挥的约束司法行为的作用,对于使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取得的法律文本上的进步转化为具体的司法行为,使法律修改的成果得到不折不扣的落实,都是至关重要的。


  

  严格公正廉洁:司法的核心价值和本质要求


  

  检察机关参与甚至主导诉讼活动,适用现行有效的法律解决具体案件和与之有关的社会纷争,是在一定的价值观指导下进行的,价值观既体现了检察机关珍视、维护和追求实现的基本目标,从某一层面言之,也体现了对司法活动的本质要求。严格、公正、廉洁就属于检察机关执法的核心价值和本质要求。


  

  严格执法是由检察机关的根本职能决定的。国家制定法律,官民应当共信共守,对于实体法如此,对于程序法也是如此。有必要指出的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遵守实体法律和诉讼程序比一般人更为重要,国家官员的守法行为展示了国家信用,失去这一信用,法律就不具有权威性,现代法治社会就无法建立起来。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严格遵守并执行法律是对法律监督机关自身的基本品质要求。法律明文规定实施各种行为的程序,检察机关的司法活动都必须遵守法制。严格执法,要求检察机关要恰如其分地适用相应的法律条文处理各种案件和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严格执法之所谓“法”既包含刑事实体法(即现行有效的刑法),也包括刑事程序法,以及办理案件中需要适用的其他法律。只有严格执法,检察机关才能树立起法律监督者的权威,才能有资格纠正其他机关、组织及个人的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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