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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事件的刑法立场与处置对策

  

  (三)坚决追究公职犯罪的刑事责任


  

  “在以暴制暴或者同归于尽之类的恐怖行径的阴影时隐时现之际,对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与祥和而言,全面的预防政策比威慑手段更重要、更有效。”[9](p155)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往往与政府公信力的削弱有关,而重建政府的公信力其中的一个重要手段就是秉承依法治吏、从严治吏的原则,对于因公职人员的失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可以视为情节严重或者行为特别恶劣,进而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从目前来看,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公职人员失范行为往往涉及两个罪名,即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从法定刑的规定来看,两罪的法定刑幅度相同,都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作为特殊主体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则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滥用职权罪往往涉及更多的暴力执法、恶政懒政、吃拿卡要等严重失范行为,也更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因此,笔者认为,从未来的司法量刑来看,应当对滥用职权罪给予更为严厉的刑罚处罚,以表明刑法的规范立场。


  

  应该说,中央已经开始了这方面的努力:2009年中纪委通报的纪检监察机关办案情况就显示,2009年1—11月,中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办群体性事件和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腐败案件。其中,监察部直接参加16起特别重大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已查结11起,给予党纪政纪处分298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51人。从这个角度来看,对于群体性事件的调查也正日益成为我国反腐机制中的重要环节与组成部分。


  

  综上所述,群体性事件作为社会转型中矛盾与冲突的集中表现,在一定时期内将仍然是我国政府所必须面对的社会主要问题之一。作为群体性事件处置机制的一个重要环节,刑罚的作用不容忽视,其威慑与规范效果始终是防卫社会安全的主要工具之一。但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最好的刑事政策是社会政策,要从根本上处置群体性事件,仅仅依赖于刑罚手段是绝对不够的,我们还应当反思与完善现有的经济政策、分配制度与法律保障措施,重塑政府公信力,进而催生一个和谐稳定的法治环境,以从根本上消弭群体性事件的社会风险。


【作者简介】
蔡一军,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刑罚学、刑事政策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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