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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事件的刑法立场与处置对策

  

  而从刑罚效益角度来分析,由于群体性事件中往往存在着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对此类利益诉求人发动刑罚则会使得民众质疑刑罚乃至国家公权力的公正性,而这会进一步助长群体性事件的滋生土壤。目前许多群体性事件大致都存在类似的发展逻辑:地方政府对于群众的意见或要求采取“堵、塞、压”的态度,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基本不做实质性处理,这种政府不作为的结果使得政府公信力受到质疑,市民也不再选择合法的信访途径反映问题,而是抱着“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心态,以极端手段将矛盾激化以图受到更高级别政府领导的关注,进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可见,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本已是地方政府公信力缺失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群体性事件的处置机制就更应将着眼点放在政府公信力重塑的问题上,而不应再以刑罚手段进一步压制民众合理的利益诉求,恶化政府形象。当然,如果一味强调刑罚的严厉适用,的确可以在短时间内对犯罪趋势进行一定程度的遏制,但是从长时间来看,由于群体性事件中大部分仍然是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极端反应,其不断发生是有其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性的,如果对所有涉案人员都强调刑罚的严厉适用,就可能会削弱刑罚效益,并且在很多场合可能会进一步激化社会矛盾。因此,在群体性事件的处置过程中,应当严格控制刑罚的发动范围,而以矛盾的疏导为处置的基本着力点。


  

  “刑事政策是刑法的灵魂与核心,刑法是刑事政策的条文化与定型化”。[2]基于这一定义,群体性事件作为民众诉求的一种极端表达方式,不能一味进行打击与压制,而应代之以规范的法律渠道进行处理。针对有着合理利益诉求的民众而言,由于我国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大多不具有强烈的反社会性,[3]而是由于自身的合法利益由于种种原因受到侵害后,在正常的行政或者司法渠道无法解决的情况下,进而选择以群体性事件制造影响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究其根本,仍然是我国利益表达机制不畅通的结果。因此,对于有着合理利益诉求的民众就不应当过于强调刑罚的威慑效果,否则,刑法的社会规范导向价值就会发生偏差,进而进一步恶化言路不畅的局面。也就是说,以宽容、引导的方式处理作为人民内部矛盾的群体性事件是党和政府对于当前群体性事件发展态势的基本判断,这也应当成为群体性事件刑事政策的基本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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