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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事件的刑法立场与处置对策

  

  (一)在发生规模上具有多发化、组织化与联动化的特点


  

  首先,群体性事件在发生数量上继续保持着高速上升的趋势。据统计,1993年我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为0.87万起,2005年上升为8.7万起,2006年已经超过9万起。而2007年、2008年、2009年中国社科院《社会蓝皮书》均认为中国群体性事件始终保持着多发的态势。


  

  其次,群体性事件在组织形态上有从零散型逐渐转变为有组织型的趋势。在很多群体性事件中,都有组织者、策划者、经费出资人、行动联络人等明确的组织分工。一些组织者有着长期的上访信访经验,在群体性事件的发动选择上往往选择在重大会议或重要节假日期间进行上访活动,有的还打出标语,散发上访材料以便造成更广泛的影响,进而引起上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重视。值得注意的是,相当一部分群体性事件均有着信访“掮客”的参与,这部分掮客出于敛财或者发泄不满的目的,不断激化矛盾并积极组织群体性事件活动,是群体性事件不断组织化的重要因素。


  

  最后,当前群体性事件出现了相当程度的跨地区甚至跨省“传染”趋势。如2008年国庆节前后,在四川、重庆两省市出现了大规模的教师罢课事件。此番停课、罢教活动最早发生在四川省成都市下辖的郫县,当地教师要求与公务员享受同等的津补待遇。随后四川的邛崃市、资中县、华蓥县,重庆的铜梁县、永川区、长寿区、綦江县不少教师参与到罢课事件中。[1]再如2008年最先发生在重庆市的出租车司机罢运事件,后来也为海南三亚、浙江温州、河北石家庄等省市出租车司机跟进效仿。再加上随着信息与网络技术的进一步发展,群体性事件的跨地区传染趋势将越加严峻,这一点应引起地方政府的重视。


  

  (二)在严重程度上呈现暴力化升级的趋势


  

  过去有个别一般群体性事件最终因处置不力演化为暴力型群体性事件,但近来发生的群体性事件越来越多地具有暴力化升级的色彩。之所以如此,固然有地方政府缺乏应对经验,处置方式简单粗暴等因素,如贵州瓮安、甘肃陇南等群体性事件。但更为重要的是,近年来参与群体性事件的群众受以往相关处置结果的“启发”,错误认为“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人为地扩大群体性事件的影响范围,并采取过激的言论与举动以实现社会影响的最大化,以期引起更高层领导的重视。这样就不可避免地造成群体性事件单方面的暴力升级,进而发生打砸抢甚至冲击政府机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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