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政治化的滥觞
——土改时期的人民法庭
刘练军
【摘要】没有土改就没有土改人民法庭。土改是一场系统的激烈的斗争,这决定了为土改保驾护航的土改人民法庭只能走群众路线的审判方式。其具体模式有就地审判、巡回审判、公审和庭审等四种。土改人民法庭主要由选调出来的各类干部和农民群众组成,政治立场是抽选他们的最主要的标准。土改人民法庭的审判以顺应农民意见为重点考量,颇有农民政治决断之风,职是之故,被告人的基本权利以及社会正义等应然的司法话语难登土改人民法庭的大雅之堂。土改人民法庭本质上是一种被政治同质化的特别法庭。
【关键词】人民法庭;土地改革;司法;政治;权利
【全文】
从1950年冬季开始,我国广大农村开展了一场轰轰烈烈的土地改革运动。“到1953年春,全国除一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外,土地改革都已完成。全国有三亿多无地和少地的农民(包括老解放区农民在内)无偿地获得了大约七亿亩土地和大量生产资料,免除了过去每年向地主交纳的约七百亿斤粮食的苛重地租”。[1]在这场“石破天惊”(汉学家费正清语)的土地改革运动中,各县组织的人民法庭在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为运动的顺利展开和胜利结束起到了强大的镇压、威慑和保障作用。这种专门为土地改革运动而组织的特别法庭——土改人民法庭开新政权结构下的特别法庭之先河,继之而起的先后有“普选人民法庭”、“‘三反’人民法庭”、“‘五反’人民法庭”等等。窃以为,无论是对于那场土地改革运动的研究还是对于人民司法发展历史之检省,土改人民法庭都理应受到一定的关注,在研究和检省主题谱系中占有一席之地。
然而,检索有关土地改革和人民司法的种种文献资料,笔者发现有关土改人民法庭的研究著述可谓凤毛麟角、几近付之阙如。[2]如今六十余年过去了,该是挥别土改人民法庭如此“贫困”之研究现状的时候了。有鉴于此,笔者就不揣谫陋,拟对土改人民法庭作番较为系统的探讨。相信对土改人民法庭的此番探究有助于我们更深刻地认识我国人民司法的历史发展脉络和政治文化根基,这对于廓清我国司法的历史包袱问题以及把脉二十一世纪的今天我国司法改革的方向问题必将不无裨益。
一、背景:“土地改革是一场系统的激烈的斗争”
没有土改就没有土改人民法庭。是故,唯有比较全面地了解那场土地改革运动才有可能客观地认识土改人民法庭的性质和功能;如果对土改运动本身缺乏较为深刻的认知,那必定难以从宏观上看清并理解土改人民法庭及其在我国人民司法发展史上的地位和作用。准此,我们不能不首先对土改人民法庭之母——土地改革运动予以一番考察和评介。
“作为阶级来说,地主阶级是革命的对象,不是革命的动力”,[3]这是中国共产党对中国革命的一个基本判断。所以,“有步骤地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自然而然地成为革命成功、上台执政之后的“继续革命”任务而被载入1949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3条)。改变土地所有制的方式当然就是要进行土地改革。第二年即1950年6月政协一届二次会议召开,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刘少奇在会上作了“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大会同意中共中央建议的“土地改革法草案”,并对其作了若干修改和补充。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以下简称《土改法》)。此法是规范这场“历史上最大规模的土地改革”[4]的唯一一部以法命名的法律文件。有关这次土地改革的另一份具有法律性质的重要文件是同年8月政务院制定的《政务院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5]该《决定》的主体部分是被稍作修订的1933年瑞金民主中央政府为解决土地问题而公布的两个文件:《怎样分析农村阶级》和《关于土地改革中一些问题的决定》。由十一条组成的“政务院的若干新决定”则是该《决定》的第三部分(丙)内容。
制定和颁布这两份法律文件,目的在于“有领导有秩序地进行今后的土地改革”。[6]《土改法》第五章对土地改革的执行机关和执行方法予以了明文规范。其第29条规定“乡村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及其选出的农民协会委员会,区、县、省各级农民代表大会及其选出的农民协会委员会,为改革土地制度的合法执行机关”;第30条规定对于阶级成分评定“本人或其他人如有不同意见,得于批准后十五日内向县人民法庭提出申诉,经县人民法庭判决执行”;第32条规定土改期间“严禁乱捕、乱打、乱杀及各种肉刑和变相肉刑”;第34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负责切实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农民及其代表有在各种会议上自由批评及弹劾各方各级的一切工作人员的权利。侵犯上述人民权利者,应受法律制裁”。
从以上《土改法》的规定上看,土地改革应该是革命成功之后非革命性质的日常政治之下的“和平土改”,是有法可依的非暴力的“法治土改”。但实践中随着土改在全国各地的陆续展开,“和平”与“法治”已是渐行渐远,最终在土改中彻底丧失话语权。“土地改革是一场系统的激烈的斗争”,[7]刘少奇的这个判断才真正成为土地改革运动最真实的写照。群众路线在土改运动中的贯彻执行,使得土改对象——地主一开始就沦陷于人民群众的批斗漩涡而难以辩白,土改运动实质上变性为一场新的革命。[8]面对几十人的“诉苦”、几百人的“批斗”和上千人甚至上万人几万人的大会“公审”,作为土改革命对象的地主阶级其权利诉求自然是微弱不堪、沧海一粟,而所谓法治保障的呼唤即便不说是天方夜谭,其呼声在人民诉苦和批斗的滔滔声中也难免渺乎小哉,形同涓埃之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