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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抑或法意

民意抑或法意



——法官审判中的选择困境

王群;王卉


【摘要】民意主义要求法官像民众那样思考,要善于体恤民意,因为法律是为国家统治阶级而服务的,在我国人民群众就是统治阶级,因此适用法律必须以民意为标准,而法意主义者却主张法官像精英法律人那样思考,视法意如圭臬,因为法治就是法官按照法律进行治理,于是这两种声音的激烈碰撞将法官带入了选择困境。法官应将法意作为判案的终极依据,但又应审慎的对待民意,惟有如此,才能更好的实现正义,造福民众!
【关键词】民意;法意;法官;审判
【全文】
  

  民意历来倍受青睐,古有“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民意不可违”、“民意不可侮”、“上从天理,下顺人情”等谚语,今有“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顺民心,合民意”、“民意审判”、“依人民的感觉判死刑”等政策。法意则不同,在古代,法意除在秦代有过短暂的繁荣以外,总体上一直处于从属地位,最典型的谚语是“徒法不足以自行”,但随着依法治国口号的提出,法意也如火烧燎原般流行起来,如依法治国、依法治厂、依法行医,甚至依法养猪等口号。既然民意与法意在我国皆有市场,那么二者究竟有哪些优劣?我国当下语境下究竟该如何选择?本文就以上述问题为切入点,结合相关典型案例,展开主题。


  

  一、何为民意?何为法意?


  

  民意最早可追溯至儒家提倡的“重民”思想,主张情和理判案,典型代表为“春秋决狱”、“秋冬行刑”等,尽管早在几千年前就有“准民意”的出现,但要给民意下一个精确的定义仍绝非易事。为此美国政治学家凯伊感慨道:“要很精确地来谈民意,与了解圣灵的工作没有两样”。 [1]但纵使是圣灵,也有其显身之时,因此人们总能了解到它。于是,我们冒昧地给出民意的定义是——基于司法语境下——民众以道德伦理或“残缺”的法律知识为基础,对社会上发生的某类事件或事物以朴素的是非、善恶为评价标准所形成的一种普遍性的意愿或诉求。


  

  民意具有以下特征,一是朴素性,由于我国民众法律素质还普遍较低,所以民意更多是依靠伦理、道德作出判断的,并以一种朴素的语言形式展现出来,如民众认为刘涌“该杀”,孙大午是“好人”等等。二是非理性,民意更多是——虽然不乏理性——感性的反映,其重要成分是情绪,甚至是愤怒或癫狂。如在美国Sheperd 诉Florida 案中,报纸发布新闻声称,黑人被告已经承认自己犯了强奸罪,同时还附带了一张卡通片,上写“没有余地———严惩”。于是一些暴民烧了被告的家,黑人被迫逃走,要挟的人群聚在法院周围迫使法院宣告被告有罪。[2]三是易受操纵性。某种群体为了达到其目的,会伪造事实,引起民众的愤怒为为其目的服务。如明朝统治者中清兵反间计,误认抗清名将袁崇焕叛国,为引起民众对袁崇焕的切齿痛恨,统治者极力蛊惑民众,果然使民众误认为袁罪恶滔天,非死不可。在凌迟处死袁崇焕时,围观者上万人,“百姓将银一钱,买(袁) 肉一块,如手指大, 之。食之必骂一声,须臾,崇焕肉悉卖尽。”[3]后来世人才了解到袁崇焕是爱国忠将。四是易变性,民众由于对关注案件掌握的信息量不同,其观点难免以偏概全,随着更多事实的浮出水面,民众可能会改变或放弃原来的态度。如“哈尔滨警察打死大学生案”中,民众起先对涉案警察表达了强烈的愤慨。但是,在警方提供的现场监控录像公布后,特别是关于死者的亲属是巨贾或高官的种种传闻在网络流传后,舆情逆转。但在死者家庭背景的传闻遭到否定后,民众的同情再次向死者倾斜,要求严惩警察的呼声又高涨起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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