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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解释方法消解民意与司法的冲突

  

  该案发生时正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公布实施不久,经媒体报道、渲染后,引起了全国民众、媒体与学界的广泛讨论。在众多舆论中,形成了两种主要,但对立的意见:一种认为,黄永彬包养二奶并将财产遗赠违背了社会公德;另一种意见认为,遗嘱符合我国继承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并且经过公证,是合法有效的遗嘱。前者为一般公众的普遍意见,因为,按照中国传统文化,包养二奶是一种不道德的事情,如果把遗产判给二奶,他们心理上无法接受。后者主要为学界看法,他们一般认为,既然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法官就应该严格执行法律规定,而不能在法律之外构建裁判规则,如果法官的裁量权大到可以超越法律,那么对于法治将是难以想象的灾难。两种意见相左,一种代表民众舆论,一种代表精英话语,亦即法律规则的权威,在此,公众舆论与法律规则发生了冲突,如果严格遵守制定法规则进行判决就会削弱判决结果的可接受性;相反,如果依照民意进行判决,而不顾法律的明文规定又是法官所不能接受的,同时也是法治所禁止的。如何取舍才能够达到双赢呢,才能够消解公众舆论与规则的冲突,这有赖于法官的司法智慧和解释技艺的发挥。


  

  按照德沃金的整体性法律解释观,法律不仅指制定法,还包括法律原则,政策,隐藏在法律背后的法律精神和固有价值。法律解释的对象包括:事实、法律文本以及二者之间的逻辑关系。因此,面对一个案件,纳入法官视野的解释素材,也包括三方面:有关案件事实的材料,关于法律选取的因素,有利于说明二者关系的事实。民众舆论与司法在案件事实认定上一般不会发生太大的分歧,二者冲突一般发生于事实的定性、法律的选择以及二者的关系方面。在本案中,民众和法官对于基本案件事实没有分歧,但是对于适用的法律,以及由此而得出的判决意见相左。因此,消解民意与司法的紧张关系的关键在于:法律的发现以及如何来解释才更具有可接受性,问题归结于法律的可接受性(妥当性)和合法性问题。一方面要保证判决结果合法,另一方面要是判决结果为公众所接受。


  

  在整体性法律解释视域中,法官判决案件就是构建裁判规则,并且为其解释结果找到合法性根据的过程。在遗赠案中,法官面对案件首先想到的是在制定法中找到明确的法律根据,按照法律解释方法的一般优位选择,文义解释具有优先性,优先考虑制定法既符合法官的一般逻辑规则也符合法律解释的一般情况。法官首先根据我国有关继承等方面的法律规定,肯定了遗赠文本的法律效力。按照一般情况,此时,法官就可以作出判决了,因为遗赠符合法律规定,并产生效力,可以执行。但是,此时民意介入了司法程序,从而导致司法过程大复杂化。但是,民意的介入必须由法官的引导,获得法官的肯定,因为只有法官认可的舆论意见,才能在法官自由心证形成中发挥作用。公众舆论不承认遗赠的效力,认为把遗产判给二奶违背了社会道德,违背了公众的社会心理,如此判决是不公正的。此时,法官如何处理舆论与规则的矛盾成为了关注的焦点,因此法官必须谨慎行事,使得判决既符合民意又不违背法律。于是法官找到了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公共秩序”原则,将民意合理的纳入法律原则,作出既合民心又合法的判决。民意与规则的冲突消解于法官的高超的解释技巧中。用法律原则作为案件判决的根据,即符合法律,又与民众舆论一致,符合民众的心里道德观念。但是,法律原则直接适用于司法判决应该具有比规则更严格的要求,法官要对选择原则作出更严格和充分的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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