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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解释方法消解民意与司法的冲突

  

  (三)解释民意操作规则


  

  对民意的消解要在法律解释过程中进行,通过法官在解释过程中运用解释技巧和方法将民意纳入规则,民意在法律解释过程中被逐步的解构。合法的,符合法律精神和价值的民意表达被采纳,违背法律的本质要求,从而与法治精神根本对立的,不合理的民意被排除。


  

  1.民意整合。如前所述,公众舆论是离散的、非理性的和难以测量的。在互联网条件下,作为公众一员的个人可以在自己喜欢的时间、地点、用自己的方式,发表各种各样的言论,而不用负责任,这是言论自由的领地,法律不加干涉。网络为我们提供了迅速快捷,同时也是最广泛的信息传输渠道,公民针对某一案件的看法,对判决公正性的怀疑的帖子,在眨眼间就会传遍整个网络,如果顶贴和跟帖的人很多,立马就会成为网上的热门话题,进而成为我们所说的公众舆论。公众舆论的发表,传播有很强的随意性,有的人跟帖或是表达意见,纯粹是为了凑热闹,或是发表一些无须负责人的言论,他们可能对事实毫无所知,只不过是人云亦云而已。基于公众舆论,尤其是通过网络传播后,而被无限扩大了的舆论狂潮我们只有先进行分析、整理抓住主流性的意见,从众说纷纭中抽离出与案件事实或适用法律有法律意义上的关联关系的意见和建议。我们不能轻易说哪种意见是民意或者不是。对于民众舆论,笔者认为应该有适当的主体加以整理判明,同时通过合法的程序进入司法过程,并且要接受法律精神的检验,才能够作为合法的民意而进入司法程序,从而对判决产生影响。但是,其作用力的大小要有法官凭借自己的独立判断来确定。


  

  是不是民意,是何种民意,民意与规则的关系怎么样,不是由民众说了算,也不是有某个有权机关来进行定性和确认。因为法官才是案件的裁判者,民意对规则和判决的影响力大小,影响程度只有法官最清楚,法官才是筛选民意,整合民意的主体。任何其他机关都不能把所谓的民意强加给法官,法官要保持其独立性,才能保持判决的公正,即使是民意也要经过法官之手才能合理合法的进入司法程序。


  

  2.法官如何解读公众舆论,以“泸州遗赠案”说明。2001年发生在四川省泸州市的张学英诉蒋伦芳遗赠纠纷案,在该案的判决书最后一段作了如下陈述:遗赠属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行为是当事人实现自己权利,处分自己的权益的意思自治行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旦作出就成立,但遗赠人行使遗赠权不得违背法律的规定。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定,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违反者其行为无效。本案中遗赠人黄永彬与被告蒋伦芳系结婚多年的夫妻,无论从社会道德角度,还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来讲,均应相互扶助、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但在本案中遗赠人自1996年认识原告张学英以后,长期与其非法同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的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和第三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以及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法律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遗赠人黄永彬基于与原告张学英有非法同居关系而立下遗嘱,将其遗产和属被告所有的财产赠与原告张学英,是一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和违反法律的行为。而本案被告蒋伦芳忠实于夫妻感情,且在遗赠人黄永彬患肝癌病晚期住院直至去世期间,一直对其护理照顾,履行了夫妻扶助的义务,遗赠人黄永彬却无视法律规定,违反社会公德,漠视其结发夫妻的忠实与扶助,侵犯了蒋伦芳的合法权益,对蒋伦芳造成精神上的损害,在分割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本应对蒋伦芳进行损害赔偿,但将财产赠与其非法同居的原告张学英,实质上损害了被告蒋伦芳依法享有的合法的财产继承权,违反了公序良俗,破坏了社会风气。原告张学英明知黄永彬有配偶而与其长期同居生活,其行为法律禁止,社会公德和伦理道德所不允许的,侵犯了蒋伦芳的合法权益,于法于理不符,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遗赠人黄永彬的遗赠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行为,原告张学英要求被告蒋伦芳给付受遗赠财产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蒋伦芳要求确认该遗嘱无效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法院以遗赠违反公正秩序和公序良俗否定了经过公证的遗赠书的效力,在即符合法律的前提下迎合了民意,使判决结果或的公众认同,从而更具有可接受性,实现了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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