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解释方法消解民意与司法的冲突
王群;赵晖
【摘要】目前随着许霆案、刘涌案在舆论间的传播,以及舆论对于司法所造成的压力,公众舆论与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已经成为学界普遍关注的问题,民意产生了对司法的不信任,司法判决失去了公众认同,司法的权威被汹涌的民意所弱化。维护法治基础,树立司法权威,必须消解民意与司法的矛盾,依法将民意纳入规则,实现规则之治。应该如何消解二者的冲突呢?笔者将从冲突的表象入手,透析冲突的实质,并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将民意消解于规则之内。
【关键词】民意;司法冲突;法律解释;消解
【全文】
近年来随着新闻媒介和网络的普及,民众舆论的表达、传播和聚集变得更加容易,民意的表达方式和渠道变得多元化,其中尤以网络传播最为迅速和广泛。但时下,汹涌的民意与司法判决产生了冲突,许霆案、刘涌案、杨佳案、邓玉娇案等都在网络上和民众之间引起了极大的反响,民众通过各种途径表达对案件的看法,这对司法判决产生了很大的挑战,法官纠缠于法律规则与民意的漩涡之中,承受来自各方面的压力,艰难的敲响正义之锤。在有的案件中法官坚持了自己的立场,选择了法律,做出了符合法律的判决,但是却饱受批评和指责;在有的案件中,法官屈从了民意,作出符合舆论的判决,但是作为一个信守法律,法律至上的法律人,他又不得不承受背叛法律信仰的内心煎熬。那么,司法与民意的界限何在,司法到底应如何解读、应对民意,怎样来调和二者的冲突呢?
一、民意与司法冲突的表象
民意与司法,或者说民意与规则发生冲突,主要是指民意的表达,以及在新闻媒体和网络之间传播,表达对司法判决的看法,批评、甚至否定判决的公正性,力求通过汹涌的民意来影响司法行为,从而达到公众认为公正的判决,将公众的、大众化的、普通的价值观念强加于司法判决。在民意的漩涡下,法官在遵守法律还是顺从民意之间徘徊,亦步亦趋。民意与司法的冲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我国司法不独立,而民众舆论介入司法更加剧了这种不独立性。从我国的法制构建来看,我国确立了司法独立制度,依据即为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但是,事实上,我国的司法独立只存在于纸面上,并无与之配套的相关规定,在司法实践上,司法机关也无法做到司法独立。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司法机关产生于权力机关,并受其监督、制约,司法机关实际上成了法律执行机关,不具有完全的独立地位。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职权,可以监督法院的法律适用以及司法判决,但同时检察院又作为公诉人拥有对刑事案件的提起公诉权,因此在刑事诉讼中出现检察院即作为诉讼两造之一方,同时又凌驾于裁判者之上,只要认为法院判决不公正即可行使法律监督权,提起抗诉。虽然我国宪法规定了司法独立制度。但是,宪法只是赋予人民法院整体行使审判权的独立性,而对于具体审判案件的法官却没有独立性可言,很多案件由审判委员会作出,再由合议庭宣判。由于审判不独立,能够对法院施加影响,从而影响判决结果的外界力量很多,因此,一旦判决结果与民众期待不一致,民众就会认为是有人施加了影响,法官作出了枉法裁判。同时,民意会对外界力量施加影响,以期改变判决。其实,并不是民意直接施压于司法,而是民意影响权力,权力再给司法施压,最终,导致判决屈从了民意。[1]我们从许霆案、刘涌案都可以看到这种权力的影子。汹涌的民意流向了司法机关,使得本来就得不到制度保障的司法独立更难以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