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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法律解释与法律修辞的关系

试析法律解释与法律修辞的关系


赵晖;王群


【摘要】法律解释与法律修辞表面是看似两种相互独立的法律方法,实际上二者却存在内在的关联,甚至相互交织、互不可缺。在某种意义上讲,法律修辞正是以法律解释为基础的,法律解释的一些具体方法同样要被适用在法律修辞的过程之中,这样在帮助法律修辞实现其说服目的的同时,也完成了法律解释自身的使命。
【关键词】法律解释;修辞;关系;审判
【全文】
  

  法律解释与法律修辞表面是看似两种相互独立的法律方法,实际上二者却存在内在的关联,甚至相互交织、互不可缺。如果将法律解释仅视为一种方法,那么法律修辞已经超越了方法论的意义,而更加注重其自身所要追求或实现的目标也即法律修辞的本体论意义。即使这样,法律解释仍然可以成为法律修辞的方法论基础之一,仍可以为法律修辞目的的实现作出不可或缺的贡献。本文从法律解释和法律修辞的含义、目的和方法三个角度,来考察和分析二者所存在的关系,以加深对法律解释和法律修辞的理解。


  

  一、从含义上看法律解释与法律修辞的关系


  

  由于学界近年来对法律解释研究的较多,因此在法律解释含义的界定上基本上存在较为一致的看法。相比较而言,我国学者对法律修辞研究的兴起要迟于法律解释,所以对法律修辞的涵义等问题研究的不够深入和充分,许多相关的基本理论问题有待于进一步探讨。但是,将法律解释与法律修辞同放在司法过程中来理解的话,我们还是可以看出二者在含义上的关联。


  

  法律解释,顾名思义,就是对法律的解释。陈金钊教授是这样阐述法律解释的含义的:“所谓法律解释就是把法律文本中模糊的部分说清楚,即在法律规范的射程之内,或者在法律的涵盖关系中固定流动着的法律意义”。[1]但这其中还存在着许多值得追问和深思的问题,例如为什么要解释法律?由谁来解释法律?以及如何对法律进行解释?等等。尽管法律被视为抽象的规则,但它总要通过一定的文本表现出来,而法律文本的基本表现形式又是语言。法律之所以需要解释,首先是因为语言本身的局限性所致。梁治平教授曾指出:“语言是陷阱,同时也是机会。只有在不同语言的交谈和提问中间,我们才可能超越自己、接近于理解。”[2]其次,社会关系的复杂性、不可全归纳性与人的认识能力的局限性,也要求对法律文本进行解释,以拉近法律规则与社会现实之间的距离,从而尽可能的保证法律被正确地适用。法律解释的主体或立场不同,解释的目的和结论也会有所差异,同时也会影响对法律解释含义的理解。如当前法律方法论研究者主要是基于司法立场,以司法者作为解释主体来理解法律解释含义的,由此得出法律解释的含义为:“要根据法律与事实及互动关系说清楚法律文本的含义及其事实的法律意义。”[3]而我国《立法法》所规定的法律解释却与之大相径庭。《立法法》第二章第四节以“法律解释”为题,其对法律解释一词的使用是基于立法者的立场,且主要指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由全国人大或其自身制定的法律,如果(1)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2)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由其进行解释。这里的法律解释实际上是立法的另一种形式。至于为何要对法律进行解释,从不同的角度可以给出不同的分析,从司法角度看,法律解释主要是为了更好地明确法律的适用。本文所讲的法律解释也主要是基于司法的立场,由法官或裁判者(从广义上也包括其他诉讼参与者对法律作出的解释)在适用法律过程中所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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