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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在一种妥协的立场上

  

  (一)加大宣传力度,重塑群众对法官的信仰


  

  前几年,我们时常看到普法宣传活动,但这几年似乎销声匿迹了,难道宣传的目的已经达到了吗?显然没有,我国公民的法律素质仍然极为低下。难道法制宣传没有任何意义吗?当然也不是,现阶段法制宣传的意义重大,如很多民众不理解为什么经过刑讯逼供而得来的经查明是真实的证据被称为“毒树之果”而应当予以排除,为什么不可以称为“出污泥而不染”而得以采信吗?为什么射杀麻雀要被处以刑罚呢?如果在普法宣传中就已经解释清楚,相信会使更多的人理解法院的判决,并予以遵守。


  

  (二)法院要用好“自由裁量权”这把双刃剑


  

  自由裁量权是法律赋予法官的一把双刃剑,一是它可能造成法官的恣意,为各种审判不公准备“出口”{4}。但同时,它也使法官利用其填补法律漏洞成为可能,实现法律规定之外的正义。如“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在”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中的判决,将大学生与高等院校之间的纠纷纳入了行政诉讼的渠道;在贾国宇案件中的判决首次承认了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最高法院曾在齐玉苓案件中作了一个司法批复,开启了宪法司法化的先河。这些能动主义的司法实践曾得到社会公众和法学家们雷鸣般的掌声与喝彩。”[17]


  

  (三)法官应改变思维方式,把握法律的精神实质


  

  首先,法官作为法律精英群体,与群众这种普通群体在对法律的理解上是不一致的,这就要求法官要转换思维方式,充分运用智慧,站在普通群众的立场上去考虑案件,透过冰冷的材料看到背后种种利益群体的存在,从而解决问题。


  

  其次,把握法律的精神实质,就是应理解,法律如此规定背后的种种利益考量与妥协,把握立法者所赋予该法条的目的,从而能动性的解决案件。如近年来,有些法院在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时进行听证,尽管我国法律没有对此规定,但确收到了群众的好评。又如,在前不久备受民意关注的安徽芜湖“乙肝歧视案”中,法官动用智慧把案子的重心从“我是小三阳,但我就是要报考公务员”的疑难法律问题转成了“我到底是不是乙肝小三阳”这一事实问题。法院最后作出判决:认定《体检实施细则》合法,又同时以医院鉴定结论存有疑问为由认定人事局的具体行政行为非法。[18]再如,我们上文中假设的“麻雀案”,我们完全可以如此处理,由于射杀麻雀通常不定为犯罪,但刑法却将其定为犯罪,不判就会违反刑法的效果,判了会影响社会效果,我们可以先将犯罪嫌疑人判刑,然后再依法定程序将其赦免,从而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完美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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