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目的论”认识到了“严格司法论”是不正确的,但这种理论无疑又陷入了另一种误区,即“法律虚无主义”。确实,我们不否认,“目的论”的观点乍一听是极具说服力的,但是我们仔细回味,会发现这种主张的众多破绽。“目的论”认为社会效果就是终极目的,这种社会效果如何评价?我们做一个假设,首先把我国分为东、中、西三个部分,针对法院的一个判决,东部地区人民表示完全赞同,中部地区人民为表示赞同但也没有提出异议,而西部人民却表示反对,哪么请问哪一种才是社会效果呢?而且,法律的制定的过程也是民主的过程,它也是经过人民选举的代表投票同意的,可以说法律也是人民意志的产物,因此法律也代表了人民的意志,为什么追求法律效果就不是终极目的呢?另外,相对于社会效果,法律效果仍具有相当程度的确定性,它对限制法官的恣意起着重要的作用,而且“目的论”还可能导致的后果,一是可能使法官屈从于煽动舆论的一方当事人,而损害“相对沉默”的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可能使法院屈从于当地民众的利益,而牺牲了外地人的利益,这样极易引起“严格司法论”式的担忧,即会对“法治堤坝”产生侵蚀,因此这种理论也无法令人信服。
3、“修正的统一论”这种“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反对一刀切”的观点无疑比前两种论点更具有吸引力,理由也更冠冕堂皇,很多人看到这种观点估计马上就被“征服”了。但是,如果诚然按这种观点审判,会出现众多荒谬、滑稽的后果。我们也做个假设,如果我国刑法某日将麻雀列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下文对麻雀的分析也是基于一种假设,不再赘述),并规定“有射杀麻雀行为,情节严重的,将处以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么在城市,有人射杀了一百只麻雀,被判了五年有期徒刑;同样有人在农村也射杀了一百只麻雀,法官在审判时当地民众纷纷表示反对,认为不该判刑,按照“修正的统一论”的观点,此人应被判缓期甚至无罪,这两种后果对比起来,岂不荒唐?另外,城乡结合部的民众有射杀麻雀的行为该如何判刑(有的结合部更农村化,有的结合部更城市化,有的结合部甚至半城市半农村化)?更为滑稽的是,一个农民到城市里打工时大量射杀麻雀又该如何处置呢?相信这时“修正的统一论”对此问题只能保持“沉默”。法律的普适性是法律的基本价值之一,“修正的统一论”却硬要将其忽视,只能导致其处于尴尬的境地。因此,这种理论仍是经不起推敲的!
四、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的操作分析